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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休班警認醉駕危駕 拒捕罪不提證供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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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47歲男警去年4月休班期間在旺角駕駛輕型貨車撞上交通燈柱,其後未通過酒精呼氣測試和表現不合作。他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酒後駕駛及危險駕駛兩罪,拒捕罪獲不提證供起訴。案情顯示,被告案發時酒精呼氣測試錄得每100毫升呼氣中有41微克酒精,較法定限度22微克多近一倍。

被告李雪輝(47歲)已被停職,過往有一次不小心駕駛定罪紀錄。裁判官押後案件至3月26日判刑,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他獲准保釋等候判刑。

貨車撞燈柱 吹波超標近倍

案情指出,當日凌晨4時許,警員在旺角登打士街附近發現一輛輕型貨車停泊於行人過路處,被告在車上睡着。警員要求被告開門後,被告睜開眼睛及開車門之際,該貨車駛前,再倒後撞上交通燈柱。警員指示被告下車,即時的酒精呼氣測試結果是每100毫升呼氣中有41微克酒精。警員當場拘捕被告,隨後被告表示不適及需入院治療。其後被告接受血液酒精測試,結果是每100毫升血液中有不低於70毫克酒精。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飲酒。

被告原被控拒捕罪,指他同日在旺角登打士街37號外抗拒3名正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該控罪昨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案件編號:WKCC40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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