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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國安案脫罪 倡可上訴翻案 修例賦權律政司「案件呈述」 原只能就法律爭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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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目前高等法院原訟庭審訊判被告無罪後,控方只能就法律爭議提出上訴,無法發還重審。據悉,律政司建議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在高院3名指定法官審理的國安法案件中,賦權律政司長以「案件呈述」(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上訴,即被告獲判無罪後,上訴庭有可能推翻被告無罪裁決,甚至頒令重審。

律政司稱堵漏 不影響陪審案及「一罪不兩審」

據本報獲得律政司的諮詢文件,當局形容控方不能推翻高院原訟庭在國安案件的無罪裁決是「反常」及「漏洞」,並引用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去年底人大釋法稱因應《港區國安法》第7條,特區應及時修改本地相關法律,故會在可能範圍內盡早完成修例。律政司又強調,新建議不影響原訟庭陪審團案件,也不影響「一罪不兩審」原則。

江樂士料不追溯 陳文敏:入罪先無漏洞?

高院原訟庭目前正審理民主派初選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案勾結外國勢力案則原訂9月開審,兩案均未知何時裁決。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相信新例無追溯力,會適用生效後的原訟庭裁決。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表示,若3個國安指定法官錯誤理解法律而判被告無罪,控方已可就法律原則上訴、不一定介入裁決,「係唔係國安法被告就一定要入罪,先無漏洞呢?」

昔高院多設陪審 無法推翻裁決

目前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案中,容許控方以「案件呈述」就無罪裁決提出上訴。翻查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資料,2020年未曾向上訴庭提交案件呈述上訴,而2021年提交的上訴案則增至6宗,均是反修例相關的暴動案。過去高院刑事審訊多採用陪審團,若陪審團裁決無罪後,控方基本上無法推翻無罪裁決,只能就法律爭議向上級法院上訴。

根據《檢控守則》,律政司在區院或裁判法院提出案件呈述上訴「屬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ourse),只會在「法律觀點有錯誤時」才提出。

律政司提出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若高院審理國安法的3名法官判被告無罪,律政司長可在14日內就案中法律議題向上訴庭要求推翻原訟庭的無罪裁決。控方提出申請後,法庭有權羈押被告或批出保釋,而控方亦有權申請手令拘捕被告。

律政司:區院可上訴推翻 無理由高院不能

律政司於文件質疑,控方在區院及裁判法院均可上訴尋求推翻無罪裁決,「無理由」在高院法官審理案件中,不能同樣上訴。律政司又說,有必要確保司法機構正當行使國安法下預防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職責。

陳文敏形容,高院原訟庭過去無「案件呈述」,是因原訟庭刑事裁決都經陪審團審訊,是國安法後才未有陪審團審訊。

江樂士說,若原訟庭法官法律上犯錯,基於公眾利益律政司長應有權上訴。他形容,議修例本身並不影響陪審團審訊,而是堵塞相關漏洞。

楊艾文:英法律尊重陪審 故原訟庭不設呈述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則解釋,上訴庭處理區院及裁判法院案件呈述上訴時,可選擇維持原判、推翻裁決及發還重審,甚至可直接將被告定罪。他解釋,英國法律一般尊重陪審團為終局裁決,故原訟庭審訊過去不設案件呈述。

律師會會長陳澤銘及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分別回應說,已收到諮詢文件,會適時向律政司提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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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字詞﹕案件呈述 陪審團 律政司 國安法指定法官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