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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槍柬埔寨考托福 嶺大內地生囚3月 官:「洗學歷」如「洗黑錢」 罪加一等
【明報專訊】嶺南大學一男一女內地學生在東南亞「請槍」考托福試(TOEFL),以獲取公共管理及智慧管治社會科學學士畢業證書;女學生早前承認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昨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覃有方引述感化官指出,女生的悔意流於表面,有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問題。覃官稱不能接受任何人以欺騙所得的資格來求職或升學,如「洗黑錢」般「洗學歷」,惟接納辯方說法,沒證據指女生案發後報讀碩士時欺騙浸大,判處她監禁3個月。
感化官指悔意表面 有價值觀問題
覃官引述社服令報告稱,感化官懷疑女被告黃鑫怡(現22歲)沒有真誠悔意,只為一己利益走捷徑,社會服務令或無法有效地協助她改變。辯方則稱,感化官的看法或受案情影響,而且被告於內地長大,價值觀或受環境氛圍影響。覃官問辯方是否想指「代考」是內地人價值觀,並提醒辯方指被告的價值觀不能代表內地,內地也有用功的學生。
法庭關注案發後被告是否以欺騙所得的學術資格報讀浸大碩士課程,覃官稱不能接受任何人如「洗黑錢」般「洗學歷」,屬罪加一等。辯方回應,被告去年7月獲取及格的雅思(IELTS)成績,符合浸大「有條件取錄」碩士課程資格,其後獲浸大取錄,沒有以假成績報讀浸大。覃官同意沒證據指被告欺騙浸大,但表示她於2024年中報讀浸大時未取得達標成績。
官稱騙校個案增 判刑須有阻嚇力
覃官判刑時指出,被告行為比抄襲文章更嚴重,欺騙學校的個案與日俱增,法庭需花時間處理,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就罪行的嚴重性發出信息,並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她入獄3個月。
案情指被告須考取托福試達87分或以上,或雅思達6.5分或以上英文成績,才可從嶺大畢業。嶺大於2024年5月27日收到被告的托福成績表,發現有問題。被告被捕後於警誡會面稱,她在柬埔寨考托福試前,有人稱可安排他人代考,她遂向該人支付300美元。同案男被告賈鵬(24歲)早前承認於馬來西亞請人代考托福,判囚3個月。
【案件編號:TMCC 24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