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要聞

話你知:患末期病准提早取積金須交一年內醫學證明

發佈於

【明報專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計劃成員須待年滿65歲方可提取強積金,但亦可以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永久離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等特定理由,申請在65歲前提取強積金,2015年8月1日起罹患末期疾病新增為提早提取強積金理由之一。

根據積金局數據,以罹患末期疾病為由提取強積金權益的申索數目,去年首三季有900宗,涉款1.78億元;2021至2024年申索數目介乎800至1000宗,涉款介乎1.23億至1.92億元。

條例規定,如註冊醫生或中醫認為計劃成員因患病而令預期壽命相當可能縮短至12個月或以下,便可簽發醫學證明書,以便成員以罹患末期疾病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末期疾病沒有指定疾病種類。所提交的醫學證明書,簽發日與申請日不可相距逾12個月。

倘未入平台 須向受託人申請

倘若強積金計劃已加入積金易平台,申索人須透過積金易平台提交申請,須提交身分證明文件、申索強積金表格及醫生填寫的成員罹患末期疾病證明書。平台完成提取的行政程序後,付款將由受託人進行。若強積金計劃未加入積金易平台,申索人須直接向受託人提交申請。

日報新聞-相關報道:

女代末期癌父取強積金 至死不果 屢按職員指示建議均被拒 盼人性化處理專隊跟進 (2026-02-02)

嘆每日查詢不獲重視 「每次都叫我再等吓」 (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