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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都算係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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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身處海外,不可避免地要坐巴士。大家有所不知,英帝的市區,大多有限速令,無論是巴士或私家車,一般都限時速30英里(48公里,香港巴士最高時速為70公里),有些市議會更會要求某些地區,限速20英里(32公里)。為何是20英里呢?因為單車一般為10英里左右,如果鬧市的限速為30英里的話,會令踩單車的朋友更危險云云。

所以,在倫敦市區坐巴士,基本上沒有配置安全帶,因為車速如此緩慢,扣上安全帶似乎作用不大。筆者身處倫敦外圍,單層巴士為主,巴士不常滿,市區車速30英里(48公里),有些往市郊路段的路線,即使限速為60英里(96公里),司機多以50英里(80公里)行駛,巴士也沒有安全帶。唯有一次坐機場巴士,為旅遊巴設計,因為路途遙遠,恐怕坐車睡着後發生意外的話,無法及時反應,所以就扣上了安全帶。但同樣,巴士內外都沒有告示說,乘客若不扣上安全帶,將面對罰款云云。

因此,對於近期巴士乘客要扣上安全帶之議,確實有點詫異。因為像英帝這個腐敗兼沒落的國家,市民一般要靠巴士穿梭附近各小鎮,但是卻沒有強制要求巴士必須配置安全帶,以及乘客必須扣上安全帶之事。但是,各國城市的地理環境、司機素質、巴士類型以至安全要求各有不同,所以對於有地區最近嚴令乘客必須扣上安全帶,違者處罰5000元,確實相當嚴厲。然而,使唔使咁辣呢?現在發現,這條法例原來只涵蓋在1月25日起登記的巴士,之前的巴士即使設有安全帶,乘客沒有扣上也沒有犯法。於是全城嘩然。

這其實是「法治」的問題。

近幾十年,受到某些法律專家學說的「荼毒」,部分人一提起「法治」這個議題,就即時跳去「達義」這個連聖人都做不到的最高境界,作為衡量一個司法區有沒有「法治」的唯一準則。而且,論者在討論「法治」的時候,亦往往集中論述政府執法,法庭判辭,法官能力等等課題,例如將「法治」等同「守法」,又或者將「法治」與自由人權等概念炒為一碟,但鮮有就法律條文本身的質素,作出討論。

「立法」作為法治第一道門

就「法治」一詞可見,「法」在「治」之前,沒有「法」,就沒有「治」。法治的第一道門,就是立法。換言之,行政部門沒有「立法」,就自然沒有執法的問題,亦自然沒有這條法律所衍生的管「治」問題。有學者提過,像英帝這個腐朽衰敗的國家,近二十多年發生的現象,就是頭痛醫腳,腳痛醫頭,一旦政策出了問題,又或者發生天災人禍,政客為求盡快向社會交代,任何事情都利用法律去處理,導致立法太多,繁瑣失控,人民動輒得咎之餘,有時連執法部門也不知道部分行為是「犯法」,認真羞家。有數據指出,在1997至2009年之間,英帝政府新創了4200項罪行,平均每日就有一條新罪行,可見在嚴刑峻法方面,英帝也不甘後人。

幾十年前,筆者供職政府時,所屬部門之政策,包山包海。唔知點解,當時老闆專門揀選有法律背景的行政官員坐鎮,而筆者枱頭要處理的是一項比較具爭議的法律修訂。老闆一聲令下,自然就要做一份草擬法律的指示,寫給律政部門的草擬人員,但另一邊廂,就要考慮一個主要問題:這份法律修訂,主要原因是要回應社會爭議。上頭提過,社會有要求加強罰則,達到阻嚇作用。但是講到立法,是否寫個法律指示,就可以照單執藥即刻搞掂呢?

然而律政部門並非「文抄公」,不是行政部門想點就點。律政部門往往會問一些基本問題,例如究竟呢個修訂要達到怎樣的政策目的?這個修訂的原因是否法律上站得住腳呢?這個刑罰的修改建議,與罪行的嚴重程度,是否合乎比例呢?外國有沒有類似的例子呢?外國在處理這些政策時,其法律的條文及罰則又如何呢?這些都是行政部門必須要回答的問題。

當時筆者雖是法律出身,但專長不是刑法,其認識水平不足,早已還給老師。但為了做好修訂條文,也「侷住」私下讀多幾轉已塵封多時的刑法,惡補一些基本理論,然後才有信心與律政部門討論條文的修訂內容。之後,筆者在自家部門匯報相關修訂進度時,還要用一般老百姓都明白的方式,向上層解說及尋求批示。後來,這個修訂在我離開崗位之前仍未提出處理,但筆者在過程之中,就充分理解到一個政策如何轉換成一個法律修訂,其過程絕非小兒科。

「烏龍」立法 行政部門有責

當中,一個好重要的討論,就是立法制定的政策原意及罰則(與其他同類罪行)是否具清晰性(clarity),一致性(consistency),以及是否合乎比例(proportionality)。以打擊醉駕為例,究竟要罰幾多,才算是合理呢?有的會認為,應該要零容忍,飲半杯都要10年?20年抑或30年呢?又例如,假如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飲了半杯,又是否需要嚴懲呢?凡此種種,都需要在交給立法機構審議之前,就在行政部門處理妥當,更要搞好條文內容,確保政策原意及法律條文均妥當之後,方會「出街」。

換言之,如果有法律條文在執行之時發生「烏龍」的情况,外界不應一味遺憾立法機構沒有做好「把關」,反而應該思考一下,行政部門在出台之前,究竟有沒有做好基本功。但另一方面,這也揭示了行政部門裏面,究竟有沒有足夠具法律背景的人士坐鎮,守好行政部門的尾門。筆者還記得,當年在部門內部會議,老闆在聽完筆者解說有關法律技術條文之後,還問到其他有法律背景的資深官員,筆者的解讀有沒有錯誤。當時筆者開會真係嚇到冒出冷汗,點敢搞錯呀?

說到最後,「烏龍」立法,在世界各地時有發生。在英帝,立法條文亂咁寫,不是新鮮之事。有時候,下議院為了盡快平息輿論,就求求其其通過法律草案,再送交上議院審議,而上議院的一些資深法律背景的議員,就往往需要在法律技術問題上「補鑊」,令法律草案遲遲未能在上議院通過。近來有關安樂死(技術上叫做「協助死亡」)的草案,在上議院一直被「拖延」。有支持安樂死團體指上議院部分議員審議過程緩慢,今個會期恐怕難以通過,形同拖死法案。但有人指出,上議院覺得部分條文寫到「一嚿嚿」,恐怕在執行之時會出現更多問題,於是需要更多時間審議云云。所以,「烏龍」立法,收回再議,都算係咁啦,係咪?

文˙王慧麟

編輯˙王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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