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撞傷兩途人 官信曾觀察前方 貨車司機危駕罪脫 不小心駕駛罪成
【明報專訊】男司機於東涌駕駛小型貨車駛出路口時,撞傷兩名女途人,導致其中一人出現創傷性腦損傷。司機早前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受審。裁判官昨裁決時稱,被告並非完全忽視事主身處的方向,只是「踩油」前未有再次觀察該方向,又指涉案路段理應不容許行人橫過。裁判官認為,被告駕駛方式非遠遜合理駕駛者應有水平,裁定他危駕罪不成立,不小心駕駛罪成,並將案件押後至今年2月13日判刑,待索取社服令報告。
兩事主曾昏迷 官:供辭或有偏差
被告張智誠(57歲)暫准保釋候判。綜合證供及控辯承認事實,事發於去年3月14日下午,時任港珠澳大橋保安員楊斯斯和在大橋擔任科文的鄭安妮,於東薈城一帶過馬路準備搭公司巴士上班時遇事。楊被撞至顳骨骨折及出現創傷性腦損傷,需以輪椅代步,鄭亦在事發後留院8日。
裁判官施祖堯昨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稱對兩名身受重傷的事主感到同情,但她們事發後皆曾失去知覺,或導致兩人供辭與事實有偏差。施官舉例,兩事主皆供稱事發前看不到左方有車,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時被告車輛在她們左方停留,認為兩人證供不可靠。就被告的供辭,施官稱被告起初推測兩名事主跑出馬路,但後來則稱目睹兩人跑出馬路,認為其證供關鍵部分不一致,裁定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施官又稱,涉案路段理應不容許行人橫過,被告在警方錄影會面承認,駕車駛出路口前未有再次觀察右前方,但他並非從來沒有觀察右前方,認為被告的駕駛方式並非遠遜合理駕駛者應有的水平,裁定他危駕罪不成立,不小心駕駛罪成立。
辯方求情稱,被告無交通及刑事定罪紀錄,並早已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形容他有一定程度悔意;被告亦對事件感到抱歉,承諾「以後揸車會小心」。辯方另提到,案發時被告車速不快及有停車,事發地點亦非行人過路處,望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STCC 353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