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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雷射筆照狗「或為阻跑往」 保安脫虐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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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58歲男保安涉嫌在啟德體育園零售館外以雷射筆照射唐狗的眼睛及兩名與他理論的狗主,他否認一項虐畜及兩項普通襲擊罪受審,案件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指出,被告以雷射筆照射沒繫上狗繩的唐狗以制止牠跑向自己的說法可能屬實,法庭未能肯定被告殘酷對待動物,而兩名普通襲擊罪事主供辭不可靠,裁定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綜合案中證供和承認事實,去年1月14日晚上,涉案陳姓女狗主帶同唐狗Sneezy在啟德零售館外散步時,被告李敏立(58歲,報稱保安)從褲袋掏出一件裝置,先後向牠額頭及左眼射紅光。陳見狀上前質問被告,當時被告自稱使用合法「驅狗器」。另外,李姓女事主及陳姓男事主於同日同地遛狗時,被告以紅光射向陳的狗Goma及兩人,雙方其後爭執。

襲狗主罪同脫 事主供辭不符實

裁判官丘國新裁決時指出,被告早前稱曾照射沒繫上狗繩的Sneezy制止牠跑向自己,而控方盤問被告時並無挑戰此說法。丘官認為被告說法可能屬實,法庭未能肯定被告行為殘酷,亦未能肯定他胡亂及不合理行事,裁定虐畜罪不成立。

至於兩項普通襲擊罪,丘官指出,涉案閉路電視段片顯示Goma曾跑向被告方向,亦可見被告射向事主的雷射筆發出白光,但兩名事主皆不同意Goma曾跑向被告,亦不同意雷射筆發出白光。丘官認為兩人說法與片段不符,拒絕接納兩人供辭,裁定被告就兩項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丘官稱被告承認使用雷射筆作「驅狗器」及射向兩事主,而涉案雷射筆可發出損害眼睛的光線,被告自招嫌疑,拒絕申請。

 【案件編號:KTCC 13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