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來港駕白牌車 前軍人囚8月
【明報專訊】曾當解放軍的39歲內地男子涉利用舊同學的身分,在高德地圖的服務供應商開設帳戶,於去年6至8月來港駕車載客取酬,兩個月行車近700次,掙取逾7萬元。男子承認違反逗留條件等19罪,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囚8個月、停牌18個月。辯方求情稱,被告來自貧困家庭,基於財政壓力犯案。裁判官質疑被告先在內地買車代步,再在港購入涉案Tesla犯案,「同一般人捉襟見肘的情况有好大分別」。
兩月行車近700次掙7萬元
被告曾鈺霖(39歲,小圖)的母親和妻子等均為他撰寫求情信,讚揚他是負責任的男人,為幫補家計而犯案;曾共事的退役軍人亦在求情信表示,被告工作表現良好。辯方力陳被告性格節儉、恪守紀律,僅在財政壓力下犯案,具真誠悔意。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稱,本案簡單而言是被告來港駕駛「白牌車」非法取酬,構成違反逗留條件,其間無提供第三者保險,若車程中有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或不獲保險賠償。香官稱被告透過高德地圖載客691次,犯案橫跨近3個月,並多次出入香港,顯示犯案時間較長。
求情稱財困犯案 官質疑兩度購車
香官說,被告特意來港犯案,在港買車載客,明顯有計劃犯事,其在港工作的時長及性質亦較其他案例嚴重;辯方以被告經濟理由懇求輕判,惟財困不構成求情因素。香官稱,被告曾在內地以數十萬元買車代步,再在港以13萬元購入涉案Tesla,有別於一般人捉襟見肘的狀况。
香官接納被告事後和盤托出,顯示一定悔意,遂就17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各採納12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8個月刑期;餘下各一項「駕駛/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各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1個月。被告所有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8個月。被告另須停牌18個月,並交出所有有效駕駛執照。
【案件編號:FLCC 179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