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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阻離婚訴訟命令 女子以享領事豁免權抗辯 被判敗訴兼付訟費 (20:01)
一名任職捷克駐港總領事館的女子,早前跟丈夫離婚後,將兩名兒子從捷克帶往香港讀書,做法被前夫質疑違反離婚訴訟命令。律政司長早前應捷克當局請求,入禀高院處理事件。高院去年12月15日頒下判辭,司法機構今(23日)上載其網頁;判辭披露母親一方聲稱為領事館人員,香港法院對她沒有司法管轄權,惟法官認為,安排子女來港不屬領事職責或「主權或政府性質」行為,她在本案沒有國家和領事豁免權,並裁定她帶兩子來港屬錯誤。法官下令她支付兩子返回捷克的機票,及向前夫支付23萬元訟費。
本案原告為律政司長;被告為兩名涉案男童的父母。據高院法官歐陽浩榮頒布的判辭,兩名男童的父母2008年在美國結婚,他們的兩名兒子分別於2012年和2016年出生,後來母親向美國法院申請離婚,當地法院最終在2022年5月頒令母親獲得兩名男童的主要管養權。2023年3月,母親開始在捷克外交部門任職,並與一對兒子在當地生活,到去年7月獲安排到捷克駐港總領事館工作。
判辭續指,去年8月,母親和一對兒子抵港,並透過電郵把來港一事吿知前夫。同月,美國法院應前夫申請,頒令兩名兒子應繼續在捷克讀書等。到去年10月,律政司長應捷克當局就《海牙公約》提出的請求,入禀處理兩名男童的事宜。
判辭透露,母親早前存檔誓辭,重申就兩子擁有「唯一決策權」,可決定讓他們來港,又稱自己享有國家和領事豁免權,本港法院對她沒有司法管轄權。法官在判辭分析,母親安排子女來港不屬「主權或政府性質」的行為,亦不算是履行領事職能。法官又提到,根據捷克駐港總事館去年11月發給律政司的信件,領事館也覺得母親要參與本案聆訊。法官最終裁定,母親就本案沒有國家和領事豁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