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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兒指引收緊 倘證母濫藥 嬰兒尿樣本陰性亦受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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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今起生效,社署聯同多個政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等制定的《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也有逾80項更新,其中關於虐待兒童定義及類別的章節,其附錄有3項修訂。新指引針對孕婦濫藥提到,即使嬰兒出生後尿液樣本的危險藥物檢驗呈陰性,但若有可靠資料證孕婦懷孕期間或分娩前持續濫藥等,也宜進行保護兒童社會評估及召開多專業會議。

附錄修訂包括就體罰兒童是否都被視作身體傷害或虐待的部分,除原有段落,新指引加入一段文字解釋何謂「管」與「教」,指出管教目的是教導兒童自律,為自己行為負責,又指管教有效方法是引導和讚賞,及利用兒童行為帶來的自然或邏輯結果讓他們為自己所做的事負上責任,而不是令兒童受到羞辱或傷害。

界定體罰屬虐待否 新增「管」「教」解釋

在同一附錄提及孕婦濫藥的段落,更新版指引列明的處理較嚴,列明即使嬰兒尿液樣本中危險藥物檢驗呈陰性及沒出現斷癮症狀,但若有可靠資料顯示孕婦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前持續濫藥,及有合理原因導致嬰兒尿液樣本的危險藥物檢驗呈陰性,也適宜進行保護兒童社會評估及召開多專業會議。

附錄另一修訂是關於父母因精神、情緒、智力問題或長期病患,未能滿足兒童基本或心理需要,是否屬疏忽照顧、心理傷害或虐待。新指引稱可參考由衛生署、醫管局及社署共同制定的「親職能力評估框架」以評估父母或照顧者照顧0至6歲兒童的能力,較舊版本中的兒童年紀為0至3歲更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