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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同性伴侶研究:港21範疇呈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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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同性伴侶平權議題備受關注,中大性別研究課程委託國際律師行安理的研究顯示,雖然同性配偶關係在伴侶死亡、房屋、稅務等範疇近年獲承認,但在本港法律對民事結合伴侶或同居者等非傳統關係者中,仍有21個範疇存在差別對待,部分見諸財金法例及利益申報制度。

律師:法律承認多由訴訟推動

報告主編、律師葉劍廉說,本港法律承認非傳統婚姻關係的進展有限且零碎,絕大部分由訴訟推動,「要逐單逐單案處理、逐對逐對伴侶地去爭取」,而非整體法律檢討,削弱公眾可得的保障。中大性別研究課程副教授孫耀東說,政府難以透過行政措施解決差異,建議政策制訂時多考慮關係狀况。

報告顯示,21個法律範疇中,同性已婚關係在6類獲局部承認,異性或同性民事伴侶僅在入境簽證一範疇獲局部承認。2019年平機會曾委託做同類研究,其後部分新法例出現,衍生新的差別對待,例如《私隱條例》引入起底罪後,「披露意圖」的定義涵蓋被起底者的「家人」受傷害,惟「家人」定義只涵蓋異性伴侶。報告也舉例稱,市場失當罪行的部分法定推定、公司最高層持股規管等,均未涵蓋民事伴侶、同居者或同性配偶。

報告又指,由於過去法庭訴訟針對個別條文,導致同一範疇下對同性關係的承認不一致,例如在繼承法中,同性遺孀或鰥夫配偶在無遺囑的情况下,承繼順位居先,但遺產管理上同性配偶則處較低順位甚至不具優先權。

葉劍廉說,公眾聽到同性伴侶的經歷多關乎權利,但婚姻關係同樣帶來責任及義務,當法律不承認有關關係,伴隨的義務也不獲承認,未能處理對政府、投資者或公眾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