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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安然:從管浩鳴「契約伴侶」建議 談婚姻制度及兒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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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去年在立法會否決的同性伴侶登記草案,近日再掀討論。立法會議員管浩鳴指宗教團體現時「鬆口一點」,不提「婚姻」兩字都可接受,建議設立「契約伴侶」制度。作為長期研究婚姻家庭議題的團體,我們有以下回應。

不能忽略兒童福祉

管浩鳴對同性伴侶能否領養子女,表示應由相關機構按個別情况決定,似乎沒有清晰立場。但這是相關討論的重要課題。

西方愈來愈多「同二代」(即同性伴侶透過捐精捐卵或代母出生的孩子)出來發聲,談及自身的身分困惑、對親父或親母的渴想,及難以形容的「原初傷口」。由男同性戀伴侶養育的Samantha Wiessing說:「我成長時期幾乎完全缺乏女性,我甚至不知道有一樣東西叫母親(I didn’t even know that there was such a thing as a mother)。我感到迷失,我感到空洞。我記得問過一年級的老師,可否叫她做媽咪。任何對我有某程度的愛和情感的女人,我都會問這問題。即使兩個同性戀爸爸已很愛我,我仍渴望母親的愛。」

一名17歲越南孤兒,在法國反對同性婚姻的大會上發言:「孤兒沒有父母;他能夠被領養,就是讓他終於可為這兩個字填上活生生的面孔。孤兒夢見他將來的父母,他幻想他們的樣子。這對媽媽和爸爸的渴望,是來自他人性的最深處。而這孤兒的需要,是必須首先被滿足的。領養服務不是用來解決不育問題,使不育的人感覺良好。我們不是用來解決任何人的問題……我們聽到有人說︰被同志領養,總好過留在孤兒院吧。聽我說︰這句話明顯是騙人的,這世界有成千上萬的異性夫婦等待領養兒童。」

以上個案符合大型研究的發現,學者Douglas Allen、Mark Regnerus、Paul Sullins的研究都指出,相對於在親父母婚姻下成長,兒童於同性伴侶家庭結構下成長,在情緒、學業等都有很多困難。

不少國家在沒有同性婚姻時先設立「不以婚姻為名」的註冊制度,起初不容許收養或使用人工生殖科技,惟後來逐步擴展,最終實質上跟婚姻無異。丹麥、荷蘭、烏拉圭等都是例子。因此,社會對任何有可能長期切斷孩子與親生父母連結的制度,都應極其謹慎,不能以成年人的願望凌駕兒童福祉。

「契約伴侶」不是出路

政府去年提交立法會審議的草案,同樣沒有「婚姻」兩字,引來逾8000份反對意見書,顯示社會對「類似同性婚姻」仍深切憂慮。

婚姻制度一個核心功能,是保障兒童擁有與親生父母連結的基本權利。雖然不是每對夫婦都會生小孩,但每一個小孩都有父母。大量社會科學研究指,兒童在親父母婚姻下成長,比其他家庭結構最大可能得到最多益處和避免最多風險。

同性婚姻是把法律上所有提及「夫妻」字眼都改為「二人」;「父母」改為「照顧者」,即告訴社會孩子不需要親生父母。現時38個有同性婚姻的地區,都同時更改了親子的定義。實際上,當社會要將孩子與同性伴侶聯繫起來,先要將孩子與親生父母分離,然後將他們重新與一至兩名同性的陌生人聯繫一起。

若有關制度的精神與婚姻類同,即使不稱為「婚姻」,仍會削弱「父母與子女」關係的獨特性。「伴侶」一詞,普遍被理解為近似配偶的穩定親密關係。若以「契約伴侶」作為正式法律類別,難以避免模糊婚姻本質。

因此,說宗教團體「已經鬆口」,並不準確。更多教會的立場是:在承認同性戀者亦具尊嚴與保護的同時,仍認為婚姻應維持為一男一女,及以撫育下一代為核心的制度,反對任何削弱以上價值的類似制度。

婚姻是保障最弱勢群體的公義制度

西方有不少反對同性婚姻的同性戀者——法國同志組織發言人(也是男同性戀者)Xavier Bongibault說:「婚姻是保護孩子的契約,我相信孩子要有一個爸爸和一個媽媽。」另一名愛爾蘭男同性戀者說:「我知道我不會有自己的孩子,但我有道德責任要為所有兒童站起來,尤其是最脆弱的一群。孩子是無能力的,成年人有責任不將自己的願望置於孩子之上。」

因此,同性婚姻不是宗教與同性戀的張力,而是成人願望與兒童需要的張力。婚姻是保障社會最弱勢群體——兒童——的公義制度。

作者是香港性文化學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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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