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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處發通函 規定承辦商在消防裝置損壞時必須貼告示 關閉消防裝置須先評估及通報消防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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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處發出兩份通函,規定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進一步加強對樓宇消防裝置及設備的管理,並提升資訊透明度。兩份通函即時生效。消防處強調,承辦商必須嚴格遵守新規定,如有不當行為或疏忽,消防處可按法例採取紀律行動,包括將承辦商從註冊名冊中除名。

其中一份通函規定,當消防裝置如消防喉轆、手動火警鐘掣等損壞時,承辦商必須在裝置當眼位置張貼符合標準規格的損壞告示,避免在緊急情況下誤用已損壞的裝置。承辦商亦須在消防裝置電源開關貼上封條,以防止電源被人錯誤關閉,並便利管理人員在巡查時識別電源狀態。

另一份通函則提醒承辦商,如需在工程前關閉任何消防裝置,必須事先評估是否會影響其他消防裝置的運作,並一併向消防處通報所有受影響範圍。承辦商須於大廈主要出入口、電梯大堂等當眼位置張貼大型通告,清晰列明裝置關閉日期、受影響範圍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