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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內地法官較港主導決斷權更大
【明報專訊】內地的司法體系將法院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三類。其中法官即審判員,負責案件的最終裁判。而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均屬於審判輔助人員,在法官指導下工作。所有進入法院審判程序的案件,最終都以法院名義作出裁判。
法官助理可被視為「預備役法官」,會介入對案件實質性內容的處理,在訴訟流程中承擔部分組織、主持、引導、調研、調查等職能。書記員主要在程序性事務中承擔記錄、整理、裝訂、歸檔、校對。
對比香港法庭,沒有「法官助理」一職,庭審由律師主導舉證與辯論,法官居中裁判。內地的書記員職能大致對應香港的法庭書記(Court Clerk),但後者更側重程序安排而非庭審記錄。此外,高等法院審理的嚴重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有罪由陪審團裁定,法官負責解釋法律及決定量刑。因此,內地法官在庭審與判決中擁有更全面的主導權和決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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