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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恆常餐飲設施 場地3日無活動需開放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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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在中環海濱活動空間的新合約中加入條款讓公眾有更多機會享用空間,要求承租人需在新租約開始後一年內,在用地以北接壤海濱長廊地帶提供不小於100平方米樓面的恆常餐飲設施,除與場內活動互相協同外,無活動時亦可為訪客提供方便。合約亦規定,如活動空間內有不小於約三分之一範圍連續3日或以上未有舉辦活動或租出,承租人需開放該部分場地供公眾免費享用,以進行各種休閒活動。

海濱事務委員會主席何文堯稱,去年委員會曾討論在中環海濱活動空間增設餐飲設施,有委員提出,隨着維港海濱陸續打通,除提供休憩場地亦可加入更多元素,例如餐飲設施,「為市民提供多個選擇,可坐下來喝一杯,享受維港風光」。何說,新條款要求的樓面不小於100平方米,是考慮到面積不會太小,若只有一個小食亭作用有限,但如超過230平方米,法例上須加設灑水系統,包括水缸及水泵等,投資額將大增,他估計日後該餐飲設施會在230平方米以下。

立法會選委界議員姚柏良認為,中環海濱活動空間是市區核心地帶,每年均舉辦多項盛事,本身已相當成功,若設有恆常餐飲設施,相信可更好發揮其潛力,對市民和遊客更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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