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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運油船撞漁船致一死 船長判囚14個月 (16:10)
53歲內地船長2024年駕駛運油船前往惠州,在經過香港南部水域時與香港漁船碰撞,導致漁船沉沒以及漁船船長死亡。該內地運油船長今(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承認一項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暫委法官徐綺薇稱,專家指出被告違反多項《避碰規例》 ,沒及早採取果斷行動來避免碰撞。徐官指,被告涉及持續和累積的疏忽,終判處他監禁14個月。
被告為林寿文(53歲)。徐官引述辯方求情陳辭指,辯方稱案發時漁船沒開啟自動識別系統(AIS),令林無法得知其航速及動態;林駕駛的運油船航道旁邊有兩艘大船,導致航道狹窄;加上林誤以為漁船應讓路,最終林過遲作出反應,引致悲劇。但林立即協助搜救,他亦深感責無旁貸,並向事主家屬表達悔意;林受到極大的精神及心理打擊,來自航海世家的他日後會遠離海上工作。
徐官稱,案發時能見度有限,但林沒安排船員任瞭望員,而瞭望員屬基本要求,不可隨意取捨,可見他忽視安全制度及管理失當。徐官說,接納林不涉及故意危險行為,惟他的反應明顯過遲,終以入獄21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處他監禁14個月。
案情指,林於2024年11月17日駕駛運油船云鼎15運送燃油,由外伶仃島前往惠州,在朝螺洲方向進入香港水域時,附近一艘香港漁船正駛往香港仔避風塘。同日清晨約5時6分,運油船船首與漁船左舷碰撞,運油船沒損壞,船上沒人受傷;但漁船沉沒,6名船員獲救但船長失蹤。林同日被捕,他在警誡錄影會面時指,他曾以雷射筆提醒漁船注意運油船,他在最後關頭倒駛運油船,惟仍未能阻止碰撞。
至同年11月26日,有人在海上發現漁船船長布容帶的遺體。遺體剖驗結果顯示,遺體明顯腐化,死因無法確定,惟環境證據顯示他可能是遇溺身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