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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篡改國歌歌詞判入教導所 刑罰上訴得直即時獲釋 (17:52)
現年21歲的青年於2020年至2022年在連登討論區發文,篡改國歌歌詞及提及「港獨」口號,他承認4罪後被判入教導所,之後提出上訴。案件今(18日)於高院處理,上訴方稱放棄就定罪上訴,僅就刑罰上訴。上訴方指,上訴人已被羈留約9.5個月,這已對他造成足夠阻嚇性,加上有同類案件被告只被判處社會服務令;故認為上訴人可被改判緩刑。法官黎婉姫終裁定上訴人就刑罰提出的上訴得直,法庭撤銷教導所令,並會在3個月內頒判辭,上訴人即時獲釋。
上訴人徐凱駿被控舊煽動罪以及侮辱國歌國旗等4罪。徐還押2.5個月後,2022年12月被判入教導所,後於2023年7月在高院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徐今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關稱,另有兩宗侮辱國歌案的被告分別只被判囚8周,以及被判處社會服務令;相比之下,徐已被羈留約9.5個月,當中7個月是在教導所受羈留式訓練,這已對徐造成足夠阻嚇性,他有理據提出上訴。
黎官稱根據法例,被告被判入教導所的期限不能超過36個月;若曾被判入教導所,就不得被判入勞教中心。關同意黎官的關注,並補充指,無論徐當初是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法庭現時若再判他入教導所,就會涉及司法管轄權問題,而上訴方認為基於時效以及在教導所的訓練已中斷等因素,再判徐入教導所就是不合理。關說,案發時徐所犯罪行本可用緩刑處理,上訴方現亦建議法庭考慮判處短期監禁或緩刑。
代表律政司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則稱,只要被告在教導所中服刑的時間未滿3年,就可再被判入教導所,但徐已年滿21歲,故未必適合。張說,法庭應慎重考慮是否判處緩刑,因為連同徐服刑的日子,再判緩刑或會延長他受案件影響的時間。黎官聽罷雙方陳辭後稱,本案情况特殊,終判處徐就刑罰的上訴得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