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認煽動辱國歌4罪 青年刑期得直撤教導所令
【明報專訊】青年於2020至2022年在連登討論區發帖,篡改國歌歌詞及提及「港獨」口號,他承認4罪後被判入教導所,其後上訴,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方放棄就定罪上訴,僅就刑罰上訴。上訴方表示上訴人已被羈留約9個半月,已足夠阻嚇,加上有同類案件被告只被判處社會服務令,故認為可改判緩刑。法官黎婉姫聽取控辯雙方陳辭後,裁定上訴人刑期上訴得直,撤銷其教導所令,上訴人即時獲釋,3個月內頒布判辭。
已羈留約9個半月 即時獲釋
上訴人徐凱駿(現年21歲)被控《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及侮辱國歌國旗等4罪。徐還押兩個半月後,2022年12月被判入教導所,2023年7月在高院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徐的代表大律師關文渭陳辭稱,另兩宗侮辱國歌案的被告分別被判囚8周及社會服務令,相比之下徐已被羈留約9個半月,當中7個月在教導所受羈留式訓練,已對徐造成足夠阻嚇。
黎官稱根據《教導所條例》,被告被判入教導所的期限不能超過36個月;若曾被判入教導所,就不得被判入勞教中心。上訴方同意黎官的關注,並補充稱,無論徐當初是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在時效及在教導所的訓練已中斷等因素下,再判徐入教導所並不合理;案發時徐所犯罪行原可緩刑處理,建議法庭考慮判處短期監禁或緩刑。
年滿21歲 律政司:未必適合再判入教導所
代表律政司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稱,只要被告在教導所服刑未滿3年,就可再被判入教導所,但徐已年滿21歲,故未必適合。張說,法庭應慎重考慮是否判處緩刑,因為連同徐服刑的日子,再判緩刑或會延長他受案件影響的時間。黎官聽罷雙方陳辭後稱,本案情况特殊,終判處徐刑罰上訴得直,即時獲釋。
【案件編號:HCMA 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