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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示身分證裁阻差囚5天 陳朗昇上訴 官指不宜判社服
【明報專訊】記協前主席陳朗昇2022年在旺角採訪朗屏邨特別業主大會前,涉在場外拒絕出示身分證及與警員爭執,經審訊被判阻差辦公罪成,監禁5天。他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高院昨日開庭審理。上訴方表示,陳朗昇當時正處理新聞工作,可能覺得警方針對有政治背景的人截查,質疑原審判刑過重。法官表示,原審裁判官認為陳毫無悔意,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擇日判決。
原審指手按斜孭袋招嫌疑
上訴方:閉路電視顯示從未按
上訴人陳朗昇(案發時41歲)現為自由身新聞工作者。定罪上訴方面,上訴方大律師關文渭表示,原審裁判官接納涉事女警證供,裁定陳按着斜孭袋打斜過馬路惹來懷疑,但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陳從來無按着斜孭袋;又指案發現場無示威,陳照常過馬路,不符合《警隊條例》54條的「可疑」定義。
上訴方表示,警隊條例原文由英文撰寫,條文賦權警員合法截查「行動可疑的人」,重點是該人客觀上行動可疑,而不是警員主觀認知,而陳朗昇案發時舉止正常,女警明顯不獲警隊條例授權,非正當執行職務。上訴方又稱,陳當時和灰衣男同行,後者身上背包較大,陳的斜孭袋容量不大,放不到示威物品。暫委法官王詩麗聽畢質疑,陳和灰衣男雙雙被截查,唯獨陳拒絕和警員合作,「大家知道嗰段時間可能有示威,係整體考慮」。
爭議警例截查條文
刑期上訴方面,上訴方表示陳朗昇正履行記者職責,可能不滿警方針對性截查,故無適時出示身分證,且陳本身無案底,案件對他有警惕。上訴方形容,原審判囚5天「只係畀佢入去(監獄)掃地」,冀法庭索取社服令報告,讓陳貢獻社會。法官聞言表示,本案不適合判社服令。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檢專員何眉語回應稱,現場附近舉行業主大會,為防秩序混亂,警員上前截查陳朗昇和同行男子,屬正當行使警例權力,原審判刑恰當,非明顯過重。法官聽畢雙方陳辭,擇日判決。
【案件編號:HCMA 46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