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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涉8年前非禮徒弟 大狀暫准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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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名大律師涉嫌於2017年在西營盤某住宅兩度非禮徒弟,事隔多年後被落案起訴兩項非禮罪。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並申請匿名令。主任裁判官張志偉以保護事主利益為由,批准暫以代號隱匿被告名字,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2日再訊,屆時控辯雙方爭議是否批准被告匿名。其間被告獲准以5000元保釋,不得騷擾控方證人及須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

32歲報稱為大律師的被告昨日獲法庭批准臨時命令,准以代號「A」稱呼。法庭另就事主X身分頒布匿名令及禁止報道令。控罪指被告於2017年8月30日,在西營盤某住宅大廈單位內兩度猥褻侵犯X。被告自行應訊,申請匿名令。控方反對,指一般情况下被告與受害人是親人才會匿名保護事主,惟本案被告與事主只是師徒,毋須隱匿被告名字。

官:准匿名非為被告 為保護事主

張官表示,隱匿被告名字並非保護被告,而是保護事主利益。倘被告身分曝光,業界或有人知悉,變相披露事主身分。控方曾考慮被告擁有眾多徒弟,即使披露名字亦不會泄露事主身分。惟張官稱,即使徒弟數量多,但仍屬於可識別的範圍,况且他人只要結合考慮徒弟關係及案發年份,便可能知悉事主身分。

被告提出,不用英文字母拼寫的方式隱匿名字,而是取用隨機字母,例如「A」。最終張官下達臨時命令,稱為保護事主的利益,被告的名字及身分以「A」代替,控辯雙方將於下次聆訊就被告申請匿名令一事作正式爭議。【案件編號:ESCC 316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