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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案續拗「信託」 9個月內裁決 律政司:資助政治團體 符社團定義
【明報專訊】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連同基金秘書被控違反《社團條例》一案,昨日在高院續審。法官關注雖然各上訴人曾簽署信託契約,惟當時基金未有注入資金及受益人身分未明,難言屬於信託。上訴方回應稱,基金屬於公共性質的慈善信託,上訴人真誠相信基金不受《社團條例》約束;律政司一方則指基金具備一定結構,且資助政治團體,其運作符合社團定義。法官聽罷陳辭,將在9個月內頒布裁決。
5名上訴人分別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同案被告施城威無提上訴。6名被告在原審時被定罪,施城威罰款2500元,其餘5人各罰款4000元。
昨甫開庭,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各上訴人簽署信託契約時,「612基金」不屬於信託,因為基金未有資金及無明確受益人,尚待公眾向基金捐款。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回應稱,基金的性質應屬於慈善信託,即使基金不是慈善信託,但各上訴人只負責管理資金,不會影響他們之間只有信託人關係。
「查國安罪檢本案證據 不應考慮」
代表許寶強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辭稱,警方以《港區國安法》調查期間檢取本案證據,原審中辯方一度要求裁判官不應考慮或依據任何由國安法罪行取得證據作裁斷,但遭無視。李又指,《社團條例》規定任何本地社團須於成立後一個月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惟各上訴人不知道基金按照條例屬於何時成立,故難以確定在期限內提出申請。
何韻詩方:真誠相信毋須註冊
代表何韻詩的大律師林國輝則指,各上訴人來自歌手、律師等不同界別,團體需要設立機制來運作,他們真誠相信只是成立信託基金,並擔任信託人行事,履行對公眾的承諾,故合理認為基金不受《社團條例》約束,毋須向當局申請註冊,其真誠信念在普通法下可用於抗辯。
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陳辭,他指《社團條例》並非只為監管三合會組織,其他相關團體都在監管範圍內;案中證據顯示基金2019年6月15日成立並投入服務,短期內籌得1200萬元,基金至2021年10月才停運,其間無申請社團註冊或豁免註冊。周認為,除了考慮各上訴人管理資金,還要考慮案發時基金活動,包括基金設置辦公室及舉行會議、設有網站及熱線聯繫公眾籌款,並資助政治團體,其運作符合社團定義。
【案件編號:HCMA 44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