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觀點

梁定邦:參考「制度記憶」 訂獨立委會職權範圍

發佈於

【明報文章】到底應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Independent Review Committee),還是根據本港法例第86章《調查委員會條例》的調查委員會(Commission of Inquiry)去調查大埔宏福苑火警悲劇,社會上有相當關注及討論。這固然是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委任兩者之中的其一,在選擇過程裏,相信主要視乎行政長官嘗試達到的結果,所以該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是至關重要。

職權範圍 至關重要

翻查自1997年至今,其時行政長官兩次決定在《調查委員會條例》以外,委任由資深法官領導的獨立檢討委員會,當時兩個獨立檢討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均是純粹探討系統性的問題。在2012年,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領導的委員會,檢討了到底《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是否可適用於特區行政長官,包括考慮到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對權力制衡的影響、防止政府最高層貪污,及提出立法修訂建議。而在2018年大埔公路巴士車禍後,倫明高法官按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檢視了當時法律下專營巴士服務的運作、專營權及合約要求,檢討了規管及檢查制度,評斷巴士運作的安全及可靠程度,同時提出建議。

由於前一個委員會只需要參閱相關文件和法律原則,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並無舉行公開聽證會(但有舉行公開諮詢會),並幾乎前所未有地快速完成報告。倫明高法官有安排舉行公開聆訊,該委員會的網頁也顯示,整個研訊過程是高度透明。他也能夠在數個月內完成報告。粗略地看報告及有關謄本,所有受邀證人均出席聽證會,無一拒絕。

若對比1997年以來行政長官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委任的5個調查委員會——(1)新機場調查委員會(胡國興法官任主席)要調查事前事後處理及問題,並提出建議;(2)香港教育學院有關的指控調查委員會(楊振權法官任主席),則要確定干預學術自由之指控是否屬實,及是否構成施壓;(3)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倫明高法官任主席),則要查明事故牽涉的事實及起因,並提出建議;(4)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陳慶偉法官任主席),同樣要查明事實及起因、研究監察制度是否足夠,並提出改善建議;(5)沙田至中環線項目紅磡站擴建部分及其鄰近的建造工程調查委員會(夏正民法官任主席),同樣要查明事實因由、判斷合約監察是否足夠,並提出改善建議。

在每一個調查委員會中,均需要訊問證人來查明真相。粗略翻看有關謄本及最終報告,參與的律師以深入及銳利詞鋒盤問,各調查委員會也詳細分析事實證據。

倘欲深入探討事實 需考慮要求證人作供

我深信,行政長官在設計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時,會參考特區過去的「制度記憶」(institutional memory)。如果他目前希望純粹探討制度問題,非法定的委員會或已足夠。倘若行政長官希望更加深入探討事實,尤其是可能引起涉事人責任的爭議問題,則要考慮是否要求證人作供。考慮到缺席委員會作證所帶來的恥辱,未必有太多人會選擇不作證。

不過,即使要證人現身未必構成太大障礙,仍會產生能否要求證人作出可能自招入罪證供(compelled to testify to facts that may incriminate him)的問題。《調查委員會條例》列明有豁免,此類證供不能用於隨後其他民事或刑事程序之中,除非顯示他們作假證供。這意味着,即使證供可能導致入罪,委員會仍可要求證人作供。《調查委員會條例》也列明,按條例下進行的研訊屬司法程序,享有所有相應權力及豁免權。

按《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的法定調查委員會,必然較昂貴及費時,因為司法聆訊程序需要全套的法律程序,包括盤問、對所有涉事者公平的程序,及詳細評估證據。由法官Martin Moore-Bick領導的英國倫敦Grenfell Tower調查委員會,由2017年9月到2025年2月,公開資料顯示花費了1.77億英鎊。不過,該調查委員會的確有在2019年公布中期報告。本港南丫海難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也在約6個月內完成報告。調查委員會制訂階段性的報告及控制好開支,並非全無可能。

與其他調查研訊檢討並行 助尋肇因

我希望上述分析,能夠啟發及有助公眾討論。我相信特區政府會參考「制度記憶」,按照公眾對宏福苑火災慘劇所反映的憂慮,制訂切合的職權範圍,並選擇適當的調查方式。公眾同樣要記得,無論特區政府決定了怎樣的職權範圍,其他執法部門調查、行政檢討及死因研訊,也會繼續並行,這一切均會有助查找引致今次慘劇的事實。

(編者按:文章原文為英文,由本報翻譯成中文;標題為本報編輯所擬,原題為「Independent Review Committee or Statutory Commission of Inquiry?」)

作者是資深大律師

■稿例

1.論壇版為公開園地,歡迎投稿。論壇版文章以2300字為限。讀者來函請電郵至[email protected],傳真﹕2898 3783。

2.本報編輯基於篇幅所限,保留文章刪節權,惟以力求保持文章主要論點及立場為原則﹔如不欲文章被刪節,請註明。

3.來稿請附上作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法(可用筆名發表),請勿一稿兩投﹔若不適用,恕不另行通知,除附回郵資者外,本報將不予退稿。

4. 投稿者注意:當文章被刊登後,本報即擁有該文章的本地獨家中文出版權,本報權利並包括轉載被刊登的投稿文章於本地及海外媒體(包括電子媒體,如互聯網站等)。此外,本報有權將該文章的複印許可使用權授予有關的複印授權公司及組織。本報上述權利絕不影響投稿者的版權及其權利利益。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梁定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