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
證監為UCITS基金 推簡化變更措施
【明報專訊】證監會表示,鑑於UCITS基金所提供的投資者保障健全,且與香港標準看齊,證監會經全面檢討並與業界磋商後,認為適宜進一步簡化措施。證監會亦發通函,公布一系列專為UCITS基金而設的認可後簡化措施,並預計UCITS基金須向證監會提交的計劃變更申請的數目將減少約一半。證監會投資產品部臨時主管楊慧明表示,措施可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競爭力。
改變投資目標等毋須事先批准
UCITS基金(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指於法國、盧森堡、愛爾蘭及荷蘭註冊成立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以及於英國註冊成立並獲認可為英國UCITS的集體投資計劃。
根據簡化措施, UCITS基金毋須經證監會事先批准,以更換受其註冊地監管機構監督的存管機構和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另基金於投資目標、政策及限制方面的重大變更,若符合其原屬司法管轄區的規定,亦毋須經證監會事先批准。此外,證監會將其通知規定與基金原屬司法管轄區的規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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