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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籤」案 兩被告李嘉濱及張家俊就定罪及判罰上訴 (16:53)
5男3女涉2020年初製造炸彈或策劃3次爆炸,8人受審後5人罪名不成立,其餘3人被裁定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成立,早前被判監禁16年8個月及18年,為反修例案件中刑期第二重。當中兩名被告即李嘉濱及張家俊不服定罪及判刑,日前向高院提出定罪及判罰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陪審團今年9月一致裁定首7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及何培欣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不成立,大比數裁定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成立,連同企圖製造炸藥罪脫的第八被告周皓文,共5人無罪獲釋。
本案圍繞3次爆炸事件,首次爆炸發生於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第二次發生於2月2日,清潔工在羅湖站拾獲一個環保袋,內有爆炸裝置;兩次事件皆未造成傷亡。最後一次原擬在3月8日悼念墮樓學生周梓樂的活動上引爆20公斤炸彈,警方在之前一晚拘捕眾人。
法官陳仲衡早前判刑指,何卓為是事件主腦,李嘉濱及張家俊同是核心成員,3人行為如同向社會宣戰。法庭判處何18年監禁,而李及張則以17年為量刑起點,因初犯同獲減刑4個月,判囚16年8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