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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星衢遺宅糾紛上訴駁回 判辭:原審已考慮周全
【明報專訊】已故康年銀行創辦人李星衢的家族早年就李位於半山羅便臣道的大宅處置有分歧,高等法院去年按李於1954年訂立的遺囑及其遺產管理人意願,下令將地皮出售和分配得益,惟佔用大宅部分單位的一子與一名外姓人不服,擬上訴並呈交新證據,早前被駁回。上訴庭昨日頒判辭交代理據,稱原審法官沒出錯,決定前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
將據遺囑出售分配得益
原告為Norman Guy Donald、Lai Kar Yan Derek和李星衢的聯合遺產管理人,被告包括李星衢兒子李伯榮的遺產執行人Li Pak Huen、7名李星衢的後代或配偶,以及李伯榮的乾兒子曾國祥(譯音)。據判辭交代的背景,李星衢為本地商人和慈善家,於1955年逝世,生前有一名梁姓繼室和分別姓張和周的妾侍,育有5子15女,Li Pak Huen為他唯一在世兒子。
20子女僅一在世
本案涉及李星衢位於羅便臣道15號的4層大宅,1至3樓設東翼和西翼,Li Pak Huen與家人在大宅佔用2E及1W兩個單位,曾國祥則佔用3W單位,1979年起居於物業內。翻查資料,大宅由李星衢於1936年買地興建,具歐洲建築風格。
無法證明可逆權侵佔
居住繳水電費不等於擁有
原告方主張,為完成遺產管理事宜,他們有權以遺產管理人身分獲得物業,其餘被告對此支持或中立。
高院去年頒令原告勝訴,稱Li Pak Huen無法證明其已取得物業佔有權而可逆權侵佔;法官又認為曾國祥聲稱李伯榮曾承諾3W單位他「有份」,不等於他有實際擁有權,下令二人交出單位,並根據李星衢於1954年所訂遺囑,將物業以市價空置出售和分配得益。二人隨後擬申請上訴和呈交新證據,早前被上訴庭駁回,判辭稱法官在決定過程中沒出錯,案中證據亦無不一致之處;替單位交稅、水電費和維修費也不等於有單位擁有權。
【案件編號:CACV 126、13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