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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天恩收樓案上訴組:知住戶病况 未足酌情 綜合考慮3理由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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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報9月報道,天水圍天恩邨一對精神病患母子被收回公屋單位期間曾向上訴委員會(房屋)上訴,並提供青山醫院的證明書,惟遭裁定確認「遷出通知書」,其後二人墮樓亡。戶主女兒鄧小姐上月去信委員會索取裁決理據,事隔一個月獲回信,信中上訴審裁小組稱「得悉鄧先生(原住戶)的健康狀况」,但綜合考慮客觀證據、鄧母及弟的健康與家庭狀况,「審裁小組看不到有充分理由對個案行使酌情權」。上訴委員會裁決曾引起關注,特首李家超上月中稱會改組上訴委員會組成,令審理時更人性化。房屋局昨回覆本報稱,正積極物色具有醫護或相關專業背景人士加入(見另稿)。

明報記者 蔡穎琳

房署提出收回單位事件始於2024年底,涉事母子中的兒子鄧先生被指隱瞞持有土地業權,戶主提出上訴,聆訊前上訴人提供一封青山醫院信件,內容為醫生建議房委會容許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paranoid schizophrenia)的鄧先生與鄧母繼續居於該單位。不過上訴委員會並不接納上訴(見表)。

隔月覆遺屬 局方:非同住顧私隱

本報9月報道母子其後墮樓去世後,鄧小姐曾向本報稱希望索取裁決理由,她9月中旬致函上訴委員會提出相關請求,委員會約一個月後的10月16日發出裁決理由。

房屋局昨回覆本報查詢稱,若上訴人索取裁決理由,一般情况下上訴委員會可在兩周內回覆,但因鄧小姐非上訴人或該單位同住家庭成員,基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上訴委員會需審慎考慮鄧小姐的要求。

沒如實報 客觀上簽擁地文件

協助死者家屬鄧小姐跟進事件的黃先生引述鄧小姐稱,上訴審裁小組提供3項裁決理由,包括鄧母及鄧先生於申請公屋期間填寫的聲明中,沒如實申報鄧先生資產,以獲配公屋單位。另一理由是據房署與上訴人提交的資料,小組相信鄧先生當年在律師見證及解釋下簽署有關土地文件,認為鄧先生知悉自己擁有兩幅土地,基於「客觀證據」,小組信納房署有充分理據向上訴人發出「遷出通知書」。信件也提及,審裁小組「得悉鄧先生的健康狀况」,並有綜合客觀證據,以及有考慮上訴人母子健康狀况。黃先生說,小組最後結論是「看不到有充分理由對個案行使酌情權」。

家屬代表質疑靠書面未理解釋

鄧小姐不滿裁決理由,目前情緒低落,暫拒受訪。獲授權代鄧母在上訴聆訊發言的黃先生認為,上訴審裁小組未有考慮二人住屋需求,縱使鄧先生已在聆訊極力否認知悉擁有土地,「父親叫簽就簽(文件)」,而且鄧先生簽署文件時正值病發,買賣土地所得利益亦非全歸鄧先生,但上訴委員會單憑書面資料便確認鄧先生對擁有土地知情。

房屋局昨稱,上訴審裁小組裁決時已考慮上訴人及房署提交的文件和資料,包括房署會按需要安排有關者入住臨時收容中心。該局稱,公共房屋資源的合理運用,最終是為幫助最有需要市民,當局執行措施時,既確保有效性,亦在特殊個案中重視關懷與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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