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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員涉迫子自瀆罪成 獲批上訴證明書 (17:05)
時任警員涉2016至18年在兒子面前播色情片自瀆,又以藤條威嚇他一同自瀆,被裁定各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煽惑16歲以下兒童嚴重猥褻罪成,判囚4年。他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今年6月駁回,律政司其後就衍生的法律觀點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上訴庭今(21日)頒判辭批准,相關法律議題為「控罪中『向』的定義為何?而若僅有兒童在場觀看被告的行為便構成「向」,是否須證明兒童的在場觀看與獲得性滿足的目的有關連?」
申請方為律政司,答辯人為時任男警F.S.L(47歲),他於1998年入職警隊,2019年遭革職。前男警今年2月就定罪上訴,上訴庭6月裁定原審法官李運騰引導陪審團時稱,前男警欲藉他的行為獲得性滿足,不是罪行元素的說法有誤;但由於前男警沒有作供,原審法官席前缺乏證明其他目的的證供,唯一合理推論仍是前男警旨在獲取性滿足,因此駁回上訴。
上訴庭今午頒判辭透露,律政司在8月存檔書面陳辭,認為本案涉的法律觀點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應發出證明書待終院釐清罪行的控罪元素。判辭引述律政司指,保護兒童既然是控罪的立法目的,那麼無論出於什麼個人動機,被告一旦作出相關行為,無需證實是否旨在獲得性滿足,已應裁定罪成。
判辭續指,根據相關法律原則,無論控罪中的「向」和「與」牽涉一罪或兩罪,共通點是被告和兒童之前必須有某種關連,即「涉及」(involve)兒童,控方須證實被告是因為知道有兒童在觀看他的行為而獲取性滿足。由於「向」是構成控罪大前提的元素,上訴庭考慮後接受申請方逾期申請的解釋,就一項法律議題發出上訴終院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