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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玩具槍癡脫藏械罪 官:未證識分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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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射擊競技場男職員2020年涉在家中收藏槍及彈匣等,被國安處起訴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後受審,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裁決。區院暫委法官劉綺雲稱,被告在玩具槍界有名氣,不代表他具備組裝真槍的知識,有可能只是意外買到真槍零件,不知它們的真實性質;另外,被告的兩把槍不具開火功能,現場也沒搜出可為它們新增開火功能的材料,無法證明被告打算把它們當真槍使用,裁定被告罪脫。

正因暴動案服刑的被告施朗(30歲,射擊競技場職員)否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控罪指稱,他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灣某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以及槍械及彈藥的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支手槍、4個彈匣、1支長槍連膛口裝置、53枚槍彈殼。

根據被告證供,他是「玩具槍癡」。劉官昨於裁決稱,這不代表他具備關於真槍的知識或懂組裝真槍,而且沒證據顯示向他出售零件的槍店職員懂得分辨真槍及玩具槍的零件,被告有可能只是意外買到真槍的零件。

現場無材料改裝增開火功能

控方曾指稱被告家中搜出的手槍及長槍不具開火功能,惟經過改裝後也能開火,因此受《火器及彈藥條例》規管;劉官昨說,案發現場無搜出可把槍改裝成具開火功能的用具及材料,未能證明被告打算為涉案兩把槍新增發射功能。

劉官續說,控方專家證人、警方軍械法證課專家黃金鋒作供時,未能解釋他檢驗案中3個長槍彈匣的方法,檢驗報告形式也與其他報告有分別,所以不接納他就3個彈匣所作的證供。劉官又指出,案中手槍只能配合氣槍彈匣,不能配合真槍彈匣使用,搜出的彈殼或只能證明被告曾把子彈用於攝影及裝飾;因控方最終未能證明被告會把彈匣及子彈用於真槍,裁定被告無罪。

【案件編號:DCCC 647/23、36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