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貪玩稱謝霆鋒啟德騷有炸彈 女子10次報假案囚8月8周

【明報專訊】28歲女子一周內先後10次向警方「報假案」,包括今年5月謝霆鋒尾場演唱會開騷前,五度虛報場內發現可疑炸彈,其後向警方報失個人手機,以及四度「舉報」一名男導師窺淫及盜竊,她被捕後向警方表示因貪玩犯案。被告昨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向他人傳達有炸彈的虛假消息」、「企圖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及「虛報有人犯罪」共10罪,署理主任裁判官直斥被告行為不負責,浪費警力及公帑,判囚8個月8周。
根據被告廖芷筠(現年28歲)的承認案情,今年4月27日廖在謝霆鋒演唱會開始前,由下午2時42分至5時38分,五度虛報在啟德主場館2樓廁所及貴賓室發現可疑炸彈。
另訛稱導師偷拍盜竊
廖在首4次報案,以假名或匿名方式經電子報案中心舉報,最後一次則致電牛頭角警署報案室,報稱在啟德主場館2樓廁所發現一袋白色粉末,紙盒寫有「炸彈」二字。警方掃蕩整棟大樓並無發現。被告同晚向警方報稱遺失一部iPhone 16 Pro。
警方另發現,被告在4月26日及5月2日先後4次舉報有人犯罪,指何文田一間音樂學院的男導師偷拍她及盜竊她財物。警方調查後沒有發現,並循報案人的電話號碼及IP位址追查到被告家人,被告父親確認該電話號碼使用者是被告。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她一時貪玩才虛報炸彈及有人犯罪,報失手機是想轉移警方視線。
被告屬初犯。辯方昨日求情稱,被告是高級文憑畢業,任職接待員,月薪1.4萬元,自知罪責嚴重,冀法庭考慮被告並非在社交平台散播謠言,無造成公眾恐慌,亦沒導致演唱會中止。
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判刑稱,當日演唱會可容納4萬名觀眾,被告身為成年人,有工作經歷及學歷背景,必然預見其行為帶來的後果,她浪費警力及公帑,影響公眾,而且是連續犯案;由於案件嚴重,判監是唯一合適選項,判囚8個月8周。
【案件編號:KTCC 85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