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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歲女涉十度報假案包括訛稱啟德有炸彈 判囚逾8個月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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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歲女接待員於一周內先後10次向警方「報假案」,包括今年5月謝霆鋒尾場演唱會開騷前,5度虛報場內發現可疑炸彈,其後向警方報失個人手機,以及4度舉報一名男導師涉窺淫及盜竊,被捕後向警方表示因為貪玩而犯案。被告今日(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向他人傳達有炸彈的虛假消息」、「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及「虛報有人犯罪」共10罪,署理主任裁判官直斥被告行為不負責,浪費警方及公帑,判處8個月8星期監禁。

被告廖芷筠(現28歲)承認案情指,今年4月27日,被告在謝霆鋒演唱會開始之前,自下午2時40分至5時38分間5度虛報在啟德主場館2樓廁所及貴賓室內發現有可疑炸彈。被告在首4次報案,以假名或匿名方式向電子報案中心舉報,最後一次則致電牛頭角警署,向警員報稱在啟德主場館2樓廁所內發現有一袋白色粉末,膠袋寫有「炸彈」二字。警方掃蕩整棟大樓後沒有發現。被告同晚向警方報失一部iPhone 16 pro。

警方另發現被告在4月26日及5月2日,先後4次舉報有人犯罪,指何文田一間音樂學院的男導師偷拍她及盜竊她財物。警方調查後沒有發現,並循報案人的電話號碼及IP位址追查到被告家人,被告父親為電話號碼登記人,但他確認使用者是被告。被告被捕後,警誡下稱一時貪玩才虛報炸彈及有人犯罪,另指報失手機是為了轉移警方視線。

被告為初犯,辯方求情稱,被告是高級文憑畢業,任職接待員,月薪為1.4萬元。辯方又指,被告自知罪責嚴重,但冀法庭考慮被告並非在社交平台散播謠言,沒有造成公眾恐慌,亦沒有導致演唱會被中止;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於判刑指,當日演唱會可容納4萬名觀眾。被告身為成年人,有工作經歷及學歷背景,她必然預見其行為所帶來後果,浪費警力及公帑,影響公眾,而且被告連續犯案。由於案件嚴重,判監是唯一合適選項,最終判囚8個月8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