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
研未經許可虛擬資產活動納監管

【明報專訊】財庫局及證監會於6月,就整體虛擬資產交易和託管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諮詢市場,諮詢期已於8月底結束。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葉志衡表示,證監目前正整合諮詢回應,當中虛擬資產交易諮詢收逾百份回應,虛擬資產託管亦收近百份。另他提到,現時框架允許中介人及中介機構升級牌照,以提供部分虛擬資產服務,惟現框架未能涵蓋未經許可的活動,他稱證監正考慮是否將屬於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的虛擬資產活動,與傳統的牌照制度看齊一併納入監管,稱未來將向公眾交代。
最新虛擬資產交易諮詢建議,現有獲證監發牌或註冊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中介人,和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VATP),以及現時不受規管的虛擬資產場外交易(OTC)營運者,和虛擬資產基金經理,一律須據擬議制度領牌或註冊。葉志衡稱,證監作為市場監管者,應建立整套監管框架。他續指出,虛擬資產相關牌照制度將慢慢豐富及完善,更形容制度將「好整齊」。
財經KOL監管正集思廣益
證監會2月推出虛擬資產發展相關的「A-S-P-I-Re」路線圖,當中提到證監會秉承「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原則,即所有現行對傳統金融投資者的保障措施,均適用於虛擬資產。
葉志衡表示:「若參考證監會A-S-P-I-Re路線圖,其實(證監會)視加密貨幣類似一種交易資產,(因此)許多證監會傳統的監管理念可套用,與傳統證券兩者不應有不同理念。」他補充,虛產交易及虛產託管所涵蓋活動的概念,實際屬於「RA1(證券交易)」及「RA13」(為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提供存管服務)的規管範圍。
另葉志衡提到,截至6月底,本港證券及期貨的持牌機構及持牌人士,兩者均創新高(見圖)。
證監會早於6月宣布,計劃向持牌法團發出指引,概述於聘用財經KOL(Finfluencer,或稱財經網紅)及數碼平台作宣傳時的標準。葉志衡表示,財經KOL只為新的信息傳播渠道,證監會原已設操守準則予持牌中介機構,原已應遵守該準則。他續稱,證監會目前正觀察市場現時做法,並正在研究是否需要為財經KOL,制訂新的中介機構指引。但他表示現正集思廣益,目前未有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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