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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公司涉瞞場地車路屬政府禁路 董事判180小時社服令、公司罰14.4萬 (15:20)

婚禮公司Heywedd涉前年向顧客聲稱,位於元朗錦田的草地婚禮場地可供車輛直達,惟有顧客發現渠務署在通往場地的道路設「不得進入」告示,涉事婚禮公司和董事,以及另外3名銷售人員因而遭起訴。公司和董事早前承認15項罪,案件今(2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指,控方也無法反駁,為何在某些時候公眾可自由使用涉案道路,接納被告未必是故意誤導,同時強調被告也知道涉案道路使用權「有些問題」,最終判董事180小時社服令、公司罰款14.4萬。
本案5名被告為鍾家杰、陸嘉殷、周詠彤、董嘉韻和OUT-FO LIMITED(商業名稱為Heywedd,下稱涉案公司)共被控31項「就消費者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罪。其中,面臨12罪的涉案公司董事鍾家杰,早前承認3項控罪,餘下9罪獲不提證供起訴,他同時代表涉案公司承認12項傳票。辯方今進一步求情稱,法庭早前替被告鍾家杰索取的社服令報告正面,冀法庭採納報告建議判社服令。
裁判官彭亮廷判刑時提及,案中有12對新人向海關作出舉報,其中一對願在其他場地辦婚禮,其餘11對已花約6至13萬購買婚禮套餐的新人則不願接受替補安排,同時不獲退款,部分人已就事件展開民事訴訟。彭官亦提到,在某些時候,公眾人士可駕車使用涉案道路,使用過程不受政府人員限制,亦毋須登記。
彭官接納,被告未必是存心誤導新人涉案場地可供車輛直達,但被告也曾收到消息指,涉案道路不能再讓公眾自由使用,形容作為婚姻統籌的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彭官續指,當事主知道婚禮不能於戶外舉行,必然感到失望,惟大部分人不獲退款,無疑「增添了多一分煩惱」,有人更要面對民事訴訟,批評涉案公司沒從消費者角度思考。
彭官直言,若非控方同意以「較低一級」罪責,即被告沒盡「應盡努力」為檢控基礎,法庭可判被告監禁。彭官最終基於被告已停運涉案公司、被告不良銷售手法持續數月、公司收取事主近100萬款等因素,判被告鍾家杰180小時社服令,另判涉案公司罰款14.4萬。
至於其餘3名被告,她們早前皆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8個月,控罪獲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