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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連登呼籲公開非禮案事主相片 32歲男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17:07)

32歲男子去年涉在連登討論區留言呼籲他人公開港大迎新營非禮案事主的相片,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罪成。裁判官今(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指,接納被告或一時貪玩,沒有想清楚法律後果,他有一定悔意,已因定罪失去地產經紀牌照,考慮後判他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周卓銘(32歲)出生於有教養的家庭,他並非存心不尊重女性,因「多口」換來定罪紀錄,已明白自己言行不當,對事主造成不便並致歉,冀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判刑指,被告干犯的罪行嚴重,可有深遠影響,令他人不願上庭作供。惟考慮到被告初犯、沒有因案獲得財政利益,同時接納辯方求情稱他無惡意,出於貪玩犯事等所有相關情況,判處被告社服令120小時。
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指出,去年5月7日,有人在連登討論區發布有關港大迎新營非禮案的帖文,有連登帳戶同日留言稱「Po條女啲相先啦,除好褲啦」。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涉案留言由他發布。他審訊中稱「Po」一詞解作「Please Observe」,裁判官裁決時不信納,指被告具一定英文水平,若要表達該英文短語,應該用大寫「PO」或「P.O.」,而非「Po」,肯定他煽惑他人披露事主相片,且披露明顯會造成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