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網籲貼非禮案事主照 失牌地產經紀判社服

【明報專訊】32歲男子去年在連登討論區留言呼籲公開港大迎新營非禮案事主相片,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成。裁判官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稱,接納被告或一時貪玩,沒想清楚法律後果,有一定悔意,已因定罪失去地產經紀牌照,判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官接納貪玩多口無惡意
辯方昨進一步求情稱,被告周卓銘(32歲)出生於有教養家庭,並非存心不尊重女性,因「多口」換來定罪紀錄,已明白言行不當,對事主造成不便致歉,冀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判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判刑表示,被告干犯的罪行嚴重,可有深遠影響,令他人不願上庭作供。考慮到初犯、沒因案獲財政利益,同時接納辯方求情稱無惡意,出於貪玩犯事等所有相關情况,判處社服令120小時。
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指出,去年5月7日有人在連登發布有關港大迎新營非禮案帖文,有連登帳戶同日留言稱「Po條女啲相先啦,除好褲啦」。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涉案留言由他發布。
辯稱「Po」為Please Observe 官拒納
被告審訊稱「Po」解「Please Observe」,裁判官裁決時不信納,稱被告具一定英文水平,若要表達該英文短語,應該用大寫「PO」或「P.O.」而非「Po」,肯定他煽惑他人披露事主相片,且披露明顯會造成傷害。
【案件編號:ESCC 339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