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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案官屢提考慮和解 平民屋宇:租客無權挑戰收樓

【明報專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下稱平民屋宇)與大坑西邨13戶居民就終止租約一事未達成和解。他們之間的訴訟分成兩案處理,其中一案昨於區域法院開審。平民屋宇一方引用法律原則,稱業主於租約期滿後有權收回單位,租客無權挑戰;居民一方主張,租約包含居民可永續租賃的隱含條款。法官陳錦泉庭上多次提醒雙方能否考慮和解,並因應颱風樺加沙逼近,押後案件至颱風引致的極端天氣完結後法庭重新運作時再開庭。
兩案13戶5已和解
原告為平民屋宇,本案原涉7名被告,當中黃桂榮在開審前與原告達成和解,餘下6人甄國業、曹綽芝、關偉建、馬媚媚、譚蕙蘭及馮德樂則展開審訊。庭上透露,另一案6名被告當中4人亦已達成和解。
平民屋宇一方由資深大律師馮柏棟代表,他於開案陳辭稱,主要依賴「合約不容反悔」及「慣例不容反悔」原則,平民屋宇有權收回單位,租客無權挑戰業主權利,並稱被告方沒爭議這項法律原則。甄及曹自行應審,甄稱身體不適而採用書面陳辭;曹質疑平民屋宇審核她與丈夫不具備回遷資格的標準不合理(見另稿)。
二人質疑租約不合理
官:難阻收樓應和解
另外4人由大律師杜加栩代表。杜表示,馮德樂有意達成和解,譚將就租約包括隱含條款抗辯,關及馬則質疑租約內容不合情理。法官陳錦泉指出,即使關及馬的理據成立,亦不能阻止平民屋宇有權收回單位,提醒二人應考慮和解,以免日後承擔高昂訟費。其後雙方讓陳官過目平民屋宇要求居民簽署的承諾書及聲明,稱關及馬未能和解的癥結是不滿居民須承諾放棄追究權利,且5年後須再次審核回遷資格。
簽字須承諾不追補償
官指欠妥促改字眼
陳官細閱文件後,認為需再次審核回遷資格的做法並無不妥,打趣稱若居民在等候重建期間「中金多寶」,自然不應有回遷機會。至於承諾放棄追究權利,陳官稱交吉後承諾不再對業權有所爭議,免生官司阻礙工程,做法可以理解,但承諾連補償部分亦不得追究,陳官自言以「普通人」角度看待,只能「講個信字」,覺得欠缺安全,租戶擔心不能得到補償。陳官指示平民屋宇一方考慮能否調整字眼以取得平衡。
【案件編號:DCCJ 5505/2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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