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李志遠:理性看待同性伴侶框架被否決

【明報文章】《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被立法會大比數否決,屬意料之內。《條例》一出,早被質疑「兩頭不討好」:同志不滿登記條件過嚴而權利保障又過窄;堅守異性婚姻的人則認為《條例》本身等於打開潘朵拉盒子,憂慮香港將逐步邁向同性婚姻道路,威脅傳統價值觀念的同時亦會引伸一系列新的社會問題。
當輿論將《條例》與同性婚姻綁定時,其具體條文為何,早已不重要;是否贊成同性婚姻在港合法化,才是決定性的因素。儘管不排除有立法會議員基於選情考慮而投反對票,但在現時的香港,堅守傳統觀念的人顯然是多數派;意見書與表決結果,無疑都反映了主流民意。
從《基本法》的憲制安排來看,首先,終審法院在判決中對法律的解釋,具有終局性和決定性,對訴訟各方均有約束力。僅有3種例外情形可推翻終院對法律的解釋: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推翻終院原有解釋;二是終院在另一宗處理同一法律問題的案件中,推翻其原有解釋;三是立法機關修改或廢除了原被終院所解釋的法律。
立會有權通過或不通過政府法案
是否訂立同性伴侶替代框架,屬特區高度自治範疇,亦與國家安全無關。因此,儘管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惟就岑子杰案的裁決而言,未見有釋法需要,事實上也沒有出現此情况。政府主動跟進法院裁決,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正是遵守法治的體現。
其次,立法會有權通過或不通過政府法案。根據基本法規定,政府法案須得到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過半數同意,才能夠通過。議員認真審議,並自主作出其認為最有利於香港繁榮穩定的決定,不能因為某項政府法案是因應法院裁決而提出,便以此施壓立法會必須通過。立法會不是「橡皮圖章」。這不僅不會引致所謂憲制危機,反而恰恰體現了基本法所規定的三權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關係。
倘政府未來再闖關
或須考慮調整思路
儘管是次政府在立法會闖關失敗,但當局亦承認仍有持續責任履行終院裁決。《條例》在邏輯上與異性婚姻登記無異,均是先有法律承認,再有權利義務。倘政府未來再向立法會提交相關法案,不妨考慮調轉思路,先有權利義務,再有法律承認,或許能減少爭議。具體做法是:將登記條件之一的「已於海外註冊同性伴侶關係」,替換為「雙方已在港作出伴侶間權利義務的具約束力聲明」。
政府為確保在港登記的同性關係為「已作出承諾及穩定」,及基於減少對登記人可能造成不便的良好意願,而將登記與否的主導權,「讓予」其他允許同性婚姻或伴侶登記的司法管轄區——如此「兜個大彎」,姑勿論會否對同志帶來額外負擔,至少未必是最佳選擇。相反,沒有人會對私人間涉及人身和財產權利義務的約定「評頭論足」,無論雙方約定之權利義務有多寬泛,亦不管兩人性別是否相同,更不理是否基於愛情而約定,只要合法即可。
同性伴侶能夠提前約定各自權利義務,既能說明兩人關係穩定,也能避免法定權利是否足夠的爭議。在此前提下,政府只需「行前一步」,給予一個法律意義上的「名分」(伴侶登記)而已。當然,此項約定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經過公證等類似程序予以確認。《條例》所規定的法定權利仍應保留,作為所有已在港登記之同性伴侶所享有的基本人權。
至於領養權,應當排除於約定事項之外,正如終院裁決所一致認為,基本法只保障異性婚姻自由。若雙方領養,需為「夫婦」;而且,從有利於兒童身心發展的角度出發,由一男一女照顧,能夠給予其更完整的成長體驗。就現階段而言,為展現對法治的尊重,政府應採取行政措施積極跟進,以保障同志相關權益。
多元議題陸續有來
各方需要凝聚共識
法院近期有關多元議題的裁判,均以政府敗訴為果,可見司法獨立,亦體現香港法院所塑造的人權保障者形象。法院只是也只能夠在法律框架下思考問題,毋須考慮普通民眾對判決的接受程度。惟宣告政府違法,往往涉及修改現有法例或訂立新法例,法院亦需認清在現行憲制秩序下,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才能夠決定相關法例通過與否。在涉及如性別多元等具爭議的議題時,法院不妨更靈活處理,在具體做法上給予敗訴一方的行政機關更多空間,畢竟司法機關始終在引導社會方面處於被動位置。
香港作為國際大都市,又實行普通法,注定了多元議題與傳統觀念在未來會持續碰撞和磨合。但更重要的是,持不同觀點的人都能夠表達各自關切,相互理解與尊重,於理性討論中逐步找到平衡點,構建具香港特色的多元政策。
作者是澳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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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