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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雨塞車遲10分鐘到庭 罰款1400大狀上訴得直

【明報專訊】童黨毆打女童案去年在區院開審,其中辯方大律師許淑儀受黃雨及交通意外影響,遲10分鐘到庭。主審法官葉佐文下令許承擔「虛耗訟費」(wasted cost),向各方支付共1400元。許不服上訴,昨獲上訴庭裁定得直,訟費令撤銷。上訴庭表示,大律師短暫遲到並非嚴重問題,法庭每日都發生類似情况,不涉大律師不當延誤。上訴庭又指,葉佐文拒絕考慮許淑儀的解釋屬嚴重犯錯。
上訴人為大律師許淑儀,答辯人為香港政府。判辭提到,毆打案7名被告控以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非法禁錮等罪,去年7月至8月在區院受審,許代表第六被告抗辯。審訊其中一天原定早上11時開始,許近10時半在西九龍公路塞車,11時10分到庭。
大狀稱早通知 原審拒納解釋
根據判辭,許淑儀當時解釋,自己在交通意外及黃雨警告下遲到,已盡早通知主控和其餘法律代表。區院法官葉佐文表示,交通意外和天氣問題經常發生,不接納許的解釋,法庭要履行案件管理職責,下令許承擔虛耗訟費。葉官引用法援標準指出,10分鐘延誤牽涉200元法律開支,要求許向控方及6名同案被告支付共1400元訟費。許曾爭議訟費令,要求開庭進一步陳辭;葉官暗示倘繼續爭拗,恐怕會增加訟費金額。
上訴庭指短暫延誤常見合理
許淑儀不服訟費令上訴,稱遲到10分鐘與行為不當、疏忽職守無關,加上天氣狀况難以預期,她有合理原因遲到。上訴庭法官接納許的說法,稱短暫遲到是完全可以理解,法庭聆訊經常延誤,今次事件也一樣;認為許無違反法庭命令或警告,延誤程度不算嚴重,未構成不當延誤(undue delay)。
上訴庭續指,葉官堅持頒下訟費令,且未給充分機會讓許陳辭解釋,裁定許上訴得直,頒令撤銷原審訟費令,許兼獲上訴訟費。
【案件編號:CACC 17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