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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者禁入「異性」公廁 規例裁違憲 暫緩一年予政府考慮措施 申請人:性別友善再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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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由女變男的K,因仍處於性別過渡階段,不得進入男廁。K早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讓處於性別過渡階段的跨性別者使用其認同性別的公廁。高院法官高浩文昨裁定,規定食環署公廁「男女分隔」的規例違憲,條文無效,但暫緩執行12個月,讓政府考慮是否希望採取措施處理。K透過律師行發聲明稱,「這是香港的性別友善再進步的一步」,期望司法制度將更包容。政府則表示會仔細研究判辭並徵詢律政司意見以決定適當跟進。

政府:研判辭徵詢律政司

本案申請人為K,指認答辯人為環境及生態局長及律政司長。綜合高院判辭所述,K為生理女性,性別認同為男性,2017年確診性別焦慮症需接受治療,K提出本案司法覆核時正處於名為「real life experience(真實生活體驗,下稱RLE)」的性別過渡階段,尚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身分證性別仍是女性。

案中爭議條文為《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及第10條,訂明男性不得進入食環署女廁,女性不得進入食環署男廁,5歲以下兒童不受此限,違者可處罰款2000元。

官指「Q及謝浩霖案」後政府實質接納規例違憲

法官高浩文判辭指出,在使用公廁此背景下,「女性」和「男性」之間界線何在?界線應由誰劃分?法官認為,保障身體私隱及安全屬《規例》的合法目的,而另一方面,終審法院早前在牽涉跨性別者權益的「Q及謝浩霖案」中裁定,要求跨性別者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才能改變身分證性別的政策違憲,之後政府方在本案中亦不再以生理性別作為區分公廁使用的界線,實際上接納以生理性別劃分公廁使用的《規例》違憲。

法官遂裁定,《規例》第7及第10條對私隱和平等權利構成不合比例限制,牴觸《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條(1)、第14和第22條。

至於如何就《規例》頒布濟助(relief),申請方要求法庭頒令《規例》牴觸《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或把《規例》中「男性」和「女性」詮釋為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但被診斷患性別焦慮症並須經歷RLE的跨性別者。政府方則主張以身分證性別判斷某人應使用男廁或女廁,認為容許無法改變身分證性別的人使用其認同性別的廁所並不恰當。

商場廁所如何處理 交立法行政機關

不過法官認為,按照「Q及謝浩霖案」,似乎以RLE作為劃分標準並不足夠,而若以身分證性別區分公廁使用,則會改變身分證性別欄純粹驗證身分的性質,遂拒絕雙方的相關申請。法官最終宣布《規例》違憲,第7及第10條無效,但暫緩執行12個月,讓政府考慮是否希望採取措施處理違憲情况。另就如何處理使用其他公共廁所例如商場廁所的情况,法官稱似乎應由立法和行政機關處理。

K昨透過律師行發聲明稱,「我和其他仍在性別過渡中的跨性別朋友都能夠光明正大,毋須懼怕被否定地使用公共廁所」,形容裁決是「香港的性別友善再進步的一步」。K同時說,目前仍有更多需改善的條例,希望社會大眾繼續關注並支持有關案件。對於會否上訴,K的代表律師帝理邁回覆查詢稱「會花時間審視」,環境及生態局則稱政府會仔細研究判辭並徵詢律政司意見,以決定適當跟進行動。

【案件編號:HCAL6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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