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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耀昌憂限探「寧枉勿縱」 議員料界線清晰
【明報專訊】政府擬修訂《監獄規則》,懲教署長可限制或拒絕不符幫助在囚者更生等法定目的之探訪。跟進囚權的社協前幹事蔡耀昌擔心署長行使限探權力時會否採「寧枉勿縱」準則,亦有在囚者家屬關注會如何判斷探訪者目的。前保安局長黎棟國認為修例只對有合理懷疑將危害國安者施加條件,做法合理。
家屬關注如何判斷目的 憂失探監權
正因初選案服刑的梁國雄,其妻陳寶瑩質疑署長權力過大,關注如何判斷探訪者目的,憂可能失去探訪親人權利。她稱,社運案入獄者不時與探訪親友討論及分析時政,內容與政府立場相異,但認為是言論及思想自由。她說,探訪期間有錄音等限制,難提違紀之事,如當局認為探訪者涉違法或危害國安可拘捕,不應「未審先判」限制探訪。
蔡耀昌說,現行探訪具嚴密監察,署方可即時防止違法行為。他補充,2018年終審法院就「代客探監」案裁決擴闊「朋友」定義,包括符合被要求探訪、向囚犯提供精神及物質支援、囚犯願意會見3項條件也應視為朋友,認為在相同更生原則下沒必要收緊機制,亦擔心署長行使限探權力時會否採「寧枉勿縱」準則。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黎棟國稱,修例只對有合理懷疑將危國安者的探訪施加條件,做法合理,如無特殊原因不會禁止合乎法定目的之探訪,親友毋須憂慮。他相信署方將清晰列明違規界線,如探訪受限亦會向探訪者解釋,即使親屬過往與在囚者立場和行為有類近傾向,如無違法料仍能探訪。
學者:未禁懲署屢申阻某律師 變限揀
另外裁判官可按特定情况頒手令禁指定法律代表聯繫個別在囚者,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分別稱會審慎及仔細研究。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說,若修例涵蓋所有囚犯,則極度廣泛,需正當理由。他說犯規律師可被檢控或面對紀律調查,不清楚為何兩者無足夠阻嚇力。他說,條例下雖未似《國安條例》一段時間內限制見律師,但無防止懲教署多次申請排拒某律師或律師行,變相限制囚犯的律師選擇,並引伸能否合憲的問題。他對約束基本權利能否透過修改附屬法例進行亦有疑問。
律師:理解擅攜文件憂慮 或「炮打蠅」
保安局在文件提到,曾有在囚者在法律探訪時將未經授權物交法律顧問攜離監獄,惹社會關注法律探訪制度有濫用風險。資深刑事律師高恆表示,大部分有經驗律師、文員甚至實習律師都知不能隨便帶文件進出監獄,理解當局覺得有問題,可能「大炮打蒼蠅」,建議交代歷年律師違規數字,顯示制度是否遭濫用或屬個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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