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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倡修規 「護國安」可禁某人探訪 教士亦在限 獲法庭手令可禁見個別律師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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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保安局擬修訂《監獄規則》,包括大幅修改探訪制度等,以達維護國家安全等五大「主要目的」,稱過去有人濫用探訪機制,以人道支援為名探訪,以軟性手段影響在囚者。修例後懲教署可就監獄安排設限,其中可基於主要目的限制或拒絕不符法定目的之探訪,受限對象除親友亦涵蓋專職教士,另裁判官可頒手令禁法律代表及私家醫生聯繫在囚者。政府消息稱過去曾出現「探監師」等情况,故需重新檢視,相信修例只影響極少數人,會因應個案個別評估。

有議員稱曾有探訪者鼓動在囚者,理解當局安排;亦有在囚者家屬擔心署方權力過大影響探訪權利(見另稿)。

確保助更生維持社會聯繫 五大目的外可拒探

保安局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規則,包括賦權懲教署可基於五大「主要目的」,包括維護國安、防止罪行、令在囚者改過自新、保障任何人的人身安全,或維持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對監獄安排施加有需要限制、條件或禁止,以防濫用制度危害國安,威脅監獄秩序或妨礙在囚者更生。

修例擬訂明,除規則另有規定,如警員、法律顧問等,在囚者不得接受未獲懲教署長授權的人探訪。探訪法定目的須為幫助在囚者更生或重投社會,與在囚者維持家庭或社會聯繫,或提供精神或物質支援。署方可拒絕不符法定目的之探訪,亦可按「主要目的」限制或禁止探訪。

當局參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相關措施,建議修例賦權裁判官應懲教署申請發出手令,限制個別在囚者不得在指明期間與指明法律代表聯繫,但在囚者仍可諮詢自己選擇的其他法律代表,而裁判官須合理相信在囚者與法律代表聯繫將危害國安或妨礙司法公正等特定情况才可發手令。還押者及上訴人因辯護目的而接受私家醫生探訪的制度將設類同機制,署方可因國安等特定情况申手令限探。

稱昔「人道支援」煽恨 英美亦有條文

當局解釋,過去有人濫用探訪機制,以「人道支援」為名探訪,實際上以軟性手段影響在囚者,意圖煽惑對抗署方監管、引起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憎恨,甚至令他們重回社會後成為潛在國安風險。當局又稱,英美等地亦有條文賦權當局因國安限探,以維持監獄紀律。

政府消息人士表示,2019年社會事件後出現濫用探訪,如「探監師」現象,探監者與被探者互不認識,過程涉煽動內容,有需要重新檢視。被問到當局有否黑名單,消息強調會個別評估個案,「邊個人探邊個都有不同效果」,亦涉及相關時間等情况。

消息人士稱,曾有法律代表濫用探訪,如一宗案件的共犯有人具法律背景,藉法律代表身分探訪同案在囚者,過程涉「主要目的」提及的風險。消息又稱,《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列明香港居民擁有法律權利,故修例要求限制涉法律代表或私家醫生時須向法庭申請,以增市民保障。

消息:未必能講限探原因 囚者可上訴

消息稱當局發現有涉及「主要目的」元素才會施加限制,會透過在囚者書信、監察探監對話等途徑獲悉資訊。至於受限者會否被告知受限原因,消息稱視乎個別情况,如涉及國安或國家機密等,法例未必容許告知,而在囚者可就決定向懲教署長、申訴專員公署及法庭等現行途徑上訴。

保安局稱,下周一聽取保安事務委員會意見後將盡快將修訂定稿,以提交立法會作「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修例將於刊憲當日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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