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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為防罪用個人資料 可毋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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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目前所有政府部門、公營及私營機構蒐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必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保障資料原則。根據《條例》,為防止或偵測罪行等特定情况而使用個人資料可獲豁免,即毋須得到資料當事人訂明同意下,亦可將個人資料用於新目的。至於豁免條文是否適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回覆稱可由資料使用者按個別情况決定。

私隱公署2017年發出《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提到若閉路電視系統無錄影功能則未必受規管。指引稱,資料使用者使用閉路電視時,首要考慮為是否合理,以及有否其他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方法,而設置閉路電視不應不必要地侵犯個人私隱,例如人們預期有私隱的地方便不應安裝,並應告知人們受閉路電視監察,建議放置明顯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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