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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朗軒:司法正義與關懷倫理——性侵案的法律原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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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早前「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在社交媒體發表了題為〈無罪就等於性侵無發生過?〉的帖文,回應上周的一宗性侵案判決。儘管標題以問號結尾,其語氣卻更像反問,令部分網民質疑該組織未審先判、先入為主,甚至有「輸打贏要」之嫌。

本文並非針對個案細節,而是希望透過此事探討司法正義原則與關懷倫理之間的衝突,並指出倡議組織在相關討論中可能忽略的盲點。雖然下文將帶出法律上需要「無預設」、不偏袒任何一方,但我相信作為討論者,我們亦須考慮可能帶來的後果。因此本文刻意不討論案件細節,以免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而是邀請讀者思考法律制度和改革背後的理論原則問題。

盤問與公平審訊

誠然,現行法律審訊過程並不完美,惟任何司法制度皆無法達至完美,其核心目標旨在確保法律原則的實施。例如關注性暴力受害者心理的人,可能質疑對證人(事主)進行盤問(cross-examination)的必要性,因這可能令受害者情緒崩潰。然而法律邏輯上,盤問的作用在於測試證供之真實性,及證人是否可靠;若無法詢問案件細節,將影響公平審判(fair trial)的基本原則,導致證供可能存在隱瞞,進而對某一方產生不公平結果。

我並非要為此原則辯護,而是指出這些法律原則的存在,使審判標準不流於隨機(arbitrary),而能夠適用於所有案件。倘因某些案件的特殊性,例如事發時間久遠、受害人可能無法記清細節,是否意味着在其他類型案件中,我們也應接受「記不清」甚至「前後矛盾」的證辭?舉例而言,至今仍有社運暴動案件正在審理,事件已發生5至6年,若作證的警員記憶模糊,卻仍獲法庭接納證供,公眾又會如何看待這樣的判決?過去就曾有被告因警員證供錯誤而獲撤銷暴動控罪。

事實上對比過往,性侵犯案件的起訴門檻已經降低,曾需要「第二證據」(corroborative evidence),現在已可單憑受害人證供入罪;而在盤問時,辯方亦被限制不能詢問受害者過往的性歷史等問題,都嘗試平衡保護受害者和被告之答辯權(註1)。

有無需要進一步降低門檻,固然可討論,但不能僅因對「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不滿,就推翻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與舉證責任原則(burden of proof)。若這兩項原則遭削弱,將降低舉證門檻、提高抗辯難度,從而增加錯判風險。普通法的精神在於「寧縱勿枉」,而非「有殺錯,冇放過」。倡議組織在評論個案時,不應僅聚焦於案件本身,而須考量不同法律原則間的矛盾與取捨。

關懷倫理與創傷知情司法

上述討論涉及司法正義(judicial justice),尤其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的基本要點,但更值得深思的是其背後價值預設——法庭職能在於尋找「正義」而非提供「關懷」。當前的法律制度確實未能納入創傷倫理(trauma ethics),例如創傷導致的記憶混亂、二次傷害等議題,皆不在法庭考量範圍內。創傷後的記憶混亂,可追溯到二戰集中營倖存者的證辭,已廣被創傷研究所討論,但在法律實踐上卻討論甚少(註2)。

司法正義與關懷倫理(ethics of care)的衝突,源於現代社會的分工細化,使我們假設法庭應專注於尋找真相,而關懷則屬於社工職責。這兩項原則並非總是對立,例如在謀殺案中,確定兇手身分既能伸張正義,也能安慰死者家屬;性侵案件受害人也可透過視頻作證、避免直接與被告接觸等方式作供,以嘗試平衡司法正義與關懷倫理。

歸根究柢,法律的關注點並非受害者主觀感受,而是確保審判程序公平。為實現這一點,審訊過程可能無法完全顧及「關懷」,例如受害者在盤問過程中可能遭受二次創傷。

我再次強調,這並非否定「關懷」的重要,而是指出若要優先考慮關懷原則,就應尋求法庭之外的機構與機制。於現行制度下,期待法庭提供情感上的支持,無異於緣木求魚。

當然,我們可以批評「你個制度壞咗」,惟批評者也需進一步思考:你理想的制度應該是什麼?是否要建立一個將關懷原則置於司法正義之上的法律體系?若如此,又是否願承擔「寧枉勿縱」所帶來的風險?在這些原則之間,不能「我全部要晒」,而必須有所取捨。

鑑於此,近年有學者提出「創傷知情司法」(trauma-informed justice)。部分措施在前文已有提及,如視像出庭;但針對盤問過程,在理論和實際執行上皆有很大討論空間。主因仍是關懷倫理與傳統司法採取的對抗式訴訟模式(adversarial system)之間的衝突,後者強調透過交叉盤問釐清事實,期望證人能連貫、清晰交代事件(註3)。「關懷」受害者預設了作為同理聆聽者(empathic listener),乃至支持者的角色,這需表現出「相信」受害者。但這種「相信」,卻與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原則矛盾。哈佛大學法學教授Jeannie Suk Gersen認為,雖然「相信受害者」的口號旨在糾正歷史上的不公,惟若忽視程序正義,可能削弱法律對被告的基本保障,進而影響無罪推定原則(註4)。當法官審理案件時過度強調對受害者的關懷與支持,也可能有違法官的中立角色,予人偏頗之感。

跨原則性的思考

畢竟法律並非「神的判決」,而是人為建構的制度,只能盡可能追求平衡。兇手逍遙法外固然令人憤怒,但我們是否能夠確保每一個無罪判決真的都是錯判?我同意香港的性罪行條例確有不足,應推行法律改革,但在推動變革時,應避免糾結於個別案件,而須考量更宏觀的原則衝突。

關懷倫理在近年愈來愈受關注,其重要性絕對值得肯定。把關懷倫理套用到不同範疇,看似是大勢所趨,惟與其要不同範疇適應關懷倫理,我們能否想像一種可脈絡化的關懷倫理,以更好地與不同範疇對話?上述案件更涉及未成年、親人等因素,如何具體調節上述原則,以適應案件的特殊性,是法律界和倡議組織需考慮的問題。

最後,我並不是任何原則——司法正義或關懷倫理——的絕對支持者。相反,我想帶出的是抱持「一種原則絕對高於另一種原則」的危險性,因就算一個原則的原初理念多麼高尚,也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和不義。而這種跨原則性的思考,是政策倡議者應該具備的思考。

註1:Michelle J. Anderson (2002), From Chastity Requirement to Sexuality License: Sexual Consent and a New Rape Shield Law, George Washington Law Review, 70(1): 51-162.

註2:Shoshana Felman & Dori Laub, Testimony: Crises of Witnessing in Literature, Psychoanalysis and History (New York: Routledge, 1991).

註3:Negar Katirai, Retraumatized in Court, Arizona Law Review, 62 (2020): 107.

註4:Lydialyle Gibson, “Due Process: Jeannie Suk Gersen on the law, trauma, and ‘the rhetoric of believing’ “, Harvard Magazine, March-April 2021.

作者是多倫多大學資訊學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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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