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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距上訴聆訊改准被告出席 許可申請倡可書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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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司法機構一度建議於《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收窄現時被告親身出席上訴聆訊的權利。司法機構向立法會提交修正案指出,考慮到原本草案條文或剝奪被告、尤其無律師代表者出席上訴聆訊權利,因應議員關注,建議維持現行法例被告有權出席上訴聆訊的條文不變。司法機構唯一提出的建議,是於上訴許可申請中賦權法庭可選擇以書面方式處理,而不涉影響上訴聆訊。

現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U條及《終審法院條例》第36條列明,被告有權出席上訴及上訴許可聆訊,除非法庭認為基於司法公正、公共安全及安全理由則例外。司法機構早前在遙距聆訊草案中建議修訂兩條法例,改為除非獲法庭批准,否則被告無權出席純法律問題的上訴聆訊或上訴許可申請聆訊。

司法機構稱效率更高 被告仍可申聆訊

司法機構近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維持上述兩項法例的條文不變,維持被告出席聆訊權利的條文,並將提交修正案,建議賦權上訴庭或終審庭「在有進行或沒有進行聆訊的情况下」,可書面處理上訴許可申請,訴訟雙方毋須出庭。

司法機構解釋,修訂只限上訴許可申請,法院處理時關注理由可否合理地爭辯,而非上訴應否獲批或駁回,故書面方式可更有效率處理。當局續說,採用實體、遙距或書面處理上訴許可申請,屬法院案件管理決定,若法院決定書面處理而被告尋求親身出席聆訊,被告仍可根據機制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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