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嶺大學生會須承諾守法不損校譽 署理會長指條款含糊 校方:闡明指引規範有裨益

【明報專訊】嶺大學生會連續兩年從缺後,當選內閣「昶」下月正式上任。校方正要求學生會簽署《嶺南大學學生會承諾書》(下稱承諾書),聲明學生會及其轄下組織須「奉公守法,遵守校規」,包括不作損害校譽行為等(見表),否則禁用「嶺大」名稱等。嶺大學生會署理會長賴卓賢表示,承諾書部分條款含糊,已諮詢法律意見及再向校方查詢,暫不擬在校方回覆查詢前簽署承諾書。
校方未回應有否上訴機制
嶺大昨回覆稱,藉承諾書闡明對學生社團的支援、指引及規範,認為對包括學生會在內的學生社團及嶺大「均有裨益」。至於如發現學生會違規及懲處學生時,有否設上訴機制等,校方未正面回應。
根據承諾書,嶺大要求學生會社團幹事須「奉公守法,遵守校規」,假如嶺大學生會或其幹事行為不檢、不當、不雅、犯法、違反校規或承諾書,有可能面對禁用「嶺南大學」名稱、停用嶺大設施等處分。
倘違規 禁用嶺大名稱設施等
承諾書提及,如嶺大學生會拒絕簽署,學生會及其轄下組織將不會獲得校方多項支援,包括籌組活動時的資助、在指定區域貼海報,以及獲電郵及網頁宣傳等。承諾書亦指出,校方有權不時修改其手冊及校規,及其他類似文件,學生會須時刻遵守所有文件之最新版本。
賴卓賢對校方要求簽署承諾書感無奈,稱過去學生會運作不受承諾書等條款「約束」,惟這些做法近年在學界變成常態,認為做法「不健康」。他說,學生會屬學生自治組織,認為學校信任學生能力,而非通過承諾書作「家長式管治」或約束。
賴說,承諾書內容籠統,暫未見令人卻步的條款,加上是要求學生會代表轄下組織簽署,這亦確立學生會在不同屬系會的領導地位,但他指條款某程度上對學生會構成限制,有時難判斷某行為是否屬損校譽,令學生會感無所適從。
指校方覆查詢前 學生會不擬簽承諾
賴續稱,校方上月與學生會面,當時要求學生會上周一(3日)或之前簽承諾書,惟他認為臨近農曆新年,未有充足時間諮詢法律意見,提出延期;校方遂將簽署日期延至昨日(10日)。賴早前亦已致函校方,要求釐清何謂按「既定程序」處理違規情况,以及建議校方每次更新文件後,即時通知學生會或代表,並邀請其簽署最新的承諾書,他稱學生會不擬在校方回覆查詢前簽署承諾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