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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高院旁聽時庭內拍攝罰款兩千 辯稱「欣賞司法制度」而攝錄 (17:51)

68歲持雙程證男子於今年10月到高院旁聽一宗案件時,攝錄法官、律師及被告的影像等,今(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名,被判罰款2000元。案情透露,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欣賞香港司法制度的專業,所以拍下該些照片及片段。
被告陳克利(68歲,報稱無業),被控於今年10月14日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5樓7庭,在法庭內拍攝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內進行的民事或刑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任何照片。
控方案情指,案發日下午2時半許,高院5樓7庭正審理一宗案件,保安員發現坐在公眾席的被告,手持電話拍攝並在庭外將他截停;並在被告同意下,翻查其手機,發現被告攝錄了一段24秒的庭內片段,內有法官、律師及被告;以及5張遺產承辦處和競委會相片。
當日下午4時警員將被告拘捕,被告初步警誡下稱,因「來得晚了」,沒有看到門口有禁止拍攝的提示字句,其後進一步說他因欣賞香港司法制度的專業而拍攝,並跟着其他旁聽人士隨意到此案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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