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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被告李嘉濱向警稱受人威脅遂明愛醫院放煙彈 (14:59)
《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涉2020年初新冠疫情期間策劃3次爆炸,今(10日)在高院踏入第13天審訊。次被告李嘉濱在與警方錄影會面中,承認受人威脅而放置煙彈於明愛醫院,李稱事後無收到報酬,此舉目的是保障自己安全,「無諗住傷害任何人」,亦無目標人物。警員再問李擬用炸彈炸傷多少無辜人士。李強調「依個唔係炸彈,只係煙彈」。
本案首7名被告包括李嘉濱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李另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
控方繼續播放李嘉濱的錄影會面,時任「O記」、現任國安處的警員陳國威與同僚問及下,李表示依照外號「五飛」男子的指示,而在當年1月27日將煙彈放在明愛醫院,李決定放在男廁馬桶後地下,別稱「羅師傅」的男子為李把風,李未有點火並於一分鐘內離開。李解釋,煙彈內有電路板及接駁電線,透過SIM卡接收訊號後有如火柴頭點燃著火。
李表示,他擺放煙彈後告知「五飛」,李看新聞才知煙彈引爆,他事後乘的士前往梨木樹燒烤場燒掉所穿的衫褲及更衣。李澄清行動只有他與「五飛」知悉,李曾與不知名男子在大角嘴宏創方兩個單位烹煮炸藥及倒進共3個玻璃樽,一個因「污糟、唔鍾意」而丟棄,餘下一個狀態穩定及放在宏創方。
李交代他任職裝修判頭,當時租住宏創方一個單位,他不知道上述不知名男子是同案被告吳子樂,而李和該男子、「羅師傅」、「五飛」、名叫「西瓜」男子同屬一個Telegram群組成員。
陳國威庭上供稱,他帶李嘉濱返回報稱居住的西營盤某大廈1樓單位搜屋,同僚檢取了12把魚生刀,陳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李。後來陳獲上級通知有人報案指遺失魚生刀,李遂稱他其實住在該大廈2樓,陳再以誤導警務人員罪宣布拘捕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