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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建議未落實 議員促修例

【明報專訊】法律改革委員會2019年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性罪行相關條例提出13項建議,包括摒棄「強姦」一詞,改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包括插入陰道或肛門,以及以陽具插入另一人的口腔等,風雨蘭昨日敦促政府盡快落實建議。立法會選委界議員江玉歡稱,本港相關法例較其他地區落後,脆弱群體保障不足。因應匡智會懷疑性侵案,她稱已去信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要求探討如何加強保障性侵受害人。
稱港法例落後其他地區
法改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自2012年起3次諮詢,2019年底提出13項最終建議,包括定義「同意」一詞,建議以法例規定如任何人自由、自願及有行為能力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即屬同意。小組又認為,性罪行法律不應帶有性傾向或性行為習慣方面的區分,建議將同意性行為的年齡,不論性別和性傾向,劃一為16歲。因應調查發現本港性暴力個案增加,風雨蘭昨稱情况反映當局急需改革本港落後的性罪行,落實相關報告書。
匡智會轄下一間殘疾人士院舍今年8月發生男職員涉嫌性侵兩名男女學員案,江玉歡認為事件反映任何人不論性別均有可能遭性侵。她提到英國、新加坡及澳洲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多年前已修訂性罪行條例加強保障,尤其是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本港相比下仍有改善空間。
江批評法改委報告書發表多年,當局仍以牽涉範圍廣、需時研究而未有修例,她認為在匡智會事件後相關政策局最少應交代修例時間表,透過法例加強阻嚇力,防範同類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