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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案四人涉串謀詐騙罪脫 律政司申終院上訴許可被拒 (16:07)
康宏前執行董事麥光耀等4人涉在康宏發行債券時,串謀詐騙董事局和股東等,原本被裁定串謀詐騙等罪成,判監4至7個月,其中兩人緩刑。4人不服定罪,上訴得直後獲撤銷定罪和擱置判刑。律政司早前向法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上訴庭今日(29日)頒布判辭,拒絕批出相關證明書,指律政司提出兩項上訴議題根本不涉及本案的法律觀點。
4名申請人依次為麥光耀、康宏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前經理黃淑安,以及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李易明。據原審案情,康宏控股委聘鼎成證券作為4批債券的配售代理,4人涉安排鼎成另行委聘康宏關連人士旗下的康宏證券,作為債券分配售代理,而未向康宏董事局和股東等披露安排。
上訴庭判辭指,律政司一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認為上訴庭錯誤認為只有在交易是「虛假」的情況下,才能剔除「中間人」的存在。惟上訴庭指出,法庭從沒有作出相關的裁定,法庭基於控方同意鼎成與康宏關連人士之間不是虛假交易,加上本案沒有原因可漠視鼎成的存在,故認為原審法官出錯。
判辭另指,律政司一方提出上訴庭錯誤詮釋上市規則第14A.25條,錯誤認為有關條文所指的交易必須是「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的直接交易」。惟上訴庭指雙方於上訴聆訊時並沒有就上述條文中交易是指直接交易還是涵蓋間接交易,作出條文詮釋的陳辭。上訴庭認為律政司將假設問題包裝成兩項上訴議題,但根本不涉及本案的法律觀點,故拒批相關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