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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失工作能力 阿Mo入稟索償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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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男子組合Mirror前年舉行演唱會期間,一塊巨型電視熒幕擊中台上表演的兩名舞蹈員,其中李啟言(阿Mo)目前仍然留醫。李今年2月透過法律代表入稟,向僱主公司申請僱員補償,區院昨開庭處理修訂傳票申請。據入稟狀,李事故後四肢癱瘓,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而此前一年他平均每月收入逾7萬元。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1日,讓雙方準備文件、回應和計算涉案金額。

官:倘舞館續無回應 可申限時履行令

申請人為舞蹈員李啟言,答辯人為舞館有限公司,答辯方昨無派代表應訊。法官羅麗萍稱,申請人的病假證明書已於今年9月1日屆滿,若有需要可申請延長。法官提醒若答辯方繼續無回應,申請方可準備「限時履行命令」申請 ;該命令要求答辯方在限時內採取行動,否則會有後果。法官另關注事故是否涉及人身傷亡訴訟,申請方表示正索取指示,相關程序未開展,擬待刑事訴訟審結。

稱事發前一年月入7萬

據入稟狀,申請人為舞蹈員,事故發生時27歲,此前一年平均月入約73,720元。2022年7月28日晚上約10時35分,在紅館舉行的「MIRROR.WE.ARE」演唱會期間,一塊巨型LED屏幕墜下並擊中申請人,對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醫學診斷他四肢癱瘓,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申請人聲明入稟狀內容屬實,並打手指模簽署。申請人稱他受答辯人僱用期間受傷,遂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7、8、9、10及10A條索償。演唱會事故中,3間公司遭勞工處票控,舞館有限公司、演唱會工程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及藝能分判商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承認共15罪,罰款13.2萬至42萬元。

舞館去年11月因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時派代表出席聆訊,並在去年判刑後冀法庭寬限時間繳交罰款13.2萬元,理由是公司經濟情况,眾董事需籌錢交罰款。

【案件編號:DCEC 33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