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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侵女兒判囚17年 官批被告為脫罪抹黑事主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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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10至13歲期間遭生父性侵,接近成年時其父親害怕她意外懷孕才停止施暴。其父親被控亂倫、非禮及強姦等共10罪,早前在高院被陪審團裁定所有罪名成立,還押至今日(21日)被判刑。法官郭啟安指常言虎毒不吃兒,但被告行為禽獸不如,他把事主當作性慾發泄工具以彌補其破損的婚姻關係,更令人氣憤的是他向陪審團訴說本案原委出自事主對性好奇,為脫罪將事主抺黑成淫娃蕩婦。郭官考慮情節嚴重後判處被告入獄17年,以儆效尤。

被告K.K.W(現60歲)曾從事點心師傳,有一子一女。案情指,事主X就讀小五至中二期間,曾被迫舔被告的下體,以及多次被迫性交,痛苦不適。

郭官表示,創傷報告顯示X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她被性侵後自覺不完整及厭惡被告,多次自殘及萌生輕生念頭,至今害怕與異性接觸。X對被告沒有悔意感到氣憤,冀法庭判其父親較長刑期;辯方的求情是被告被揭發後獨居露宿者之家,他將40萬元強積金儲蓄當中30萬元留給長子,餘下10萬元交托友人投資。被告稱對家人貢獻一生,冀輕判以盡早一家團聚。心理專家於報告指被告為人自我及欠缺反省,自稱顧家時卻只說「會畀家用」,專家對被告個人道德及價值觀表示關注,對他會否改過表示存疑。

郭官量刑指,案情令人髮指,被告辜負女兒的信任,為一己私慾多次性侵X,其行為禽獸不如,至X讀中二時因害怕她會懷孕才猛然醒覺,停止性侵。被告把X當作性慾發洩工具以彌補其破損的婚姻關係,又令X需在庭上供述不快回憶,猶如在其傷口灑鹽,以及抺黑X成淫娃蕩婦。被告在定罪後沒向X表示悔疚或尋求原諒。郭官更強調,被告厚顏無恥地稱一生都對家庭貢獻,冀早日獲釋與家人團聚,但實際是他一手摧毀家庭及女兒幸福,故不接納其求情說辭,經考慮以上因素後判被告囚17年。